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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4-19 | 來源: 光遠看經濟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最近,溫州壹則關於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如果要續期,需要繳納高達叁分之壹房價的費用,讓所有中國人都倍感震驚。溫州歷來是中國很多制度的自發創新之處,這壹次,在住宅土地使用權問題上,溫州又走到了全國的前面。
盡管溫州有關部門事後做了所謂的澄清,說什麼“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拾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信息的誤讀”。但從媒體事前的報道,以及溫州國土局有關部門的介紹看,准備收費,而且准備高額收費肯定是真的。
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歷來被視為都是懸在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恐怖之劍,如何處理70年大限的問題,攸關幾乎所有民眾的切身利益,考驗政府的智慧和執政能力,因而備受關注。筆者在過去壹再提醒,很多人認為這個規定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中國的很多建築根本到不了70年,但是,70年其實距離我們並不遙遠。溫州的案例再壹次給全國的房東敲響了警鍾:你們不過是住在租了70年的房子裡而已,壹旦到期,你們的房子如何安放?

稍對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由於中國特色的“土地國有”和建設用地的出讓人必須是政府的特殊規定,對於70年大限之後,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早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就引發了廣泛的爭論。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是自動續展,還是無償收回,《物權法》最終作了壹個妥協各方利益的考慮,《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為當時關於是否無償續期,爭議很大,為了確保《物權法》早日出台,就選擇了擱置爭議,模糊處理的立法技術。但事實上,當時占絕大多數的意見建議,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只交象征性的費用自動續期。

媒體報道的溫州收取高額續費的辦法,意味著《物權法》取得的巨大進步蕩然無存,直接倒退回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這個條例首次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而且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這個規定,可以說,充分暴露了“公權”和“私權”兩種權利在博弈中的不對等地位,也體現了對私人產權的極其不尊重的立法指導思想。
歷史總是在進步,3年之後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於這個規定,就有明顯的進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房產所有人必須提前壹年申請續期,否則土地使用權將會由國家無償收回,則有了明顯的進步。從91年到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再到《物權法》,在70年後如何處理的問題上,最起碼大家就“自動續期”已經達成了基本的共識,而且即使收費,大家也認為應該是象征性的這點上也是有共識的。媒體爆出來的文章的做法可以說是置《物權法》與法治的進步與變遷於不顧,引發民眾不必要的恐慌,令人匪夷所思。
眾所周知,中國民眾對“70年”大限的恐懼,壹是基於對高房價的恐懼,無論政府和開發商如何互相推卸責任,但壹個不爭的事實是,高房價離不開高地價的助推,在當前民眾對房價和地價都沒有任何博弈能力的語境下,用終其壹生的收入購置房產之後,還要在70年後續交高昂的土地出讓金,這無法讓民眾不焦慮;贰是基於對公權力的恐懼,在中國歷史上的任何壹個朝代,私權肯定是要為公權讓路的,在公權和私權沖突的情況下,公權顯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於這兩點,每壹次法律對“70年大限”的完善,都意味著民眾要經受壹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慮,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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