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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4-23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問題,《物權法》149條已經有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昨天的澎湃社論已經說明,根據立法原意,自動續期意味著,不管住宅建設土地使用權年限是20年、50年還是70年,到期後都應該無條件地續期。

所謂自動續期,意味著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以後,既不能夠收回,也不能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自動續期還意味著續期無需業主申請,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不受影響。
但在現實中,溫州、青島和深圳等地地方政府都曾考慮住宅所有者要繳納壹定的費用,才能續期。未來面臨類似情形的地方政府會越來越多。各地做法勢必多種多樣。各種做法是否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民意基礎,不得而知。唯壹可知的是,此事已經對中國人的心理造成了嚴重而深遠的沖擊。
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和擔心。《物權法》這部關系到中國人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法律,會不會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立法原意被地方利益和短期行為扭曲呢?
對這樣壹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現實適用問題,不應該由各地政府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隨意做出解釋。鑒於此,我們呼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適時出台法律解釋,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問題,做出明確的說明。
當下人們關注的焦點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如果是有償續期,繳費多少為宜等問題。這原為立法時期的遺留問題。當時為了使《物權法》能盡早通過,對這類重大關節含糊其辭,現在看來得不償失,甚至有危及立法原意的風險。對這類問題,立法機關不能也不宜再含糊下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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