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6-05-12 | 來源: 京京博客 | 有1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人大碩士雷洋的離奇死亡,引發輿論關注。據經辦“雷某嫖娼案”的北京昌平警方稱,“民警在將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帶回審查時,該人抗拒執法並企圖逃跑,警方依法對該人采取了強制約束措施。”雷某的家屬和同學紛紛質疑便衣民警對雷某的“強制約束措施”是造成雷某突然死亡的原因。
警察應該怎樣合理使用“強制約束措施”?執法過程中如果存在不合理之處,事後如何追責?

警察的自由裁量權
搜狐網的壹篇文章寫到,警察在壹個國家的行政管理體系中占有拾分重要的地位,警察權力的大小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有非常廣泛的影響。按照《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公安機關擔負著14項法定職責,擁有量大面廣的執法權力。由於警察工作的特殊性,許多時候決定其權力大小的不是職務,而是他們的“選擇余地”,即警察的自由裁量權。這是指公安機關執法主體在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職權時,在法定的執法幅度內,自由決定執行時間、地點、范圍、種類、方式、幅度等的權力。
在雷某事件中,昌平警方受到最主要的置疑是:警察對自身行為實施方式的裁量,即對雷某采取的“強制約束措施”是否失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警察在依法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等任務時,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而使用約束性警械的具體方式,則由警察主體自行裁量決定。
和軍隊壹樣,警察也是壹個國家暴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如果警察的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話,會帶來許多問題:壹是對人權造成傷害;贰是對法治的破壞;叁是對警察公信力的削弱。
假設雷某確實嫖娼、拒捕、並且襲警的話,他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警察對其采取“強制約束措施”理論上來說是可以的,但“強制”到何處程度,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當事警察自行判定。據昌平警方稱,用於拍攝現場情況的手機已在扭打中被摔壞,而事發小區的監控設備也不能使用,只有目擊證人的證詞可供參考。目擊證人稱,雷某是被摁倒在地,面部有出血,大聲呼救。雖然並未提到警察暴力執法,但也未提到雷某暴力拒捕。這讓公眾不禁質疑雷某是否真像警方說的壹樣,拒捕並咬傷警察?如果雷某沒有做出這種行為,當事警察對雷某的控制是否存在裁量失誤?即使雷某拒捕,對其所采取的“強制約束措施”是否仍然存在過當的情況?在其官方微博上,昌平警方承認了存在肢體沖突,也承認對雷某采取了“強制約束措施”,但這種“強制約束措施”具體包括哪些措施?強行將其制服、給其帶上手拷?強行將其帶入車內?還是在車內還有其他強制措施?
在屍檢結果出來之前,壹切仍然沒有定論,可以保留這些疑問。這不僅是對雷某事件,也是對公安執法程序的思考。警察可以自行判斷應對方案,但在面對嫖娼嫌疑人和面對暴力犯罪分子時,或者說在面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事件和面對刑事犯罪時,警察自由裁量過後的做法是否應該有所區別?這些都非常值得探討。事件回顧
2016年5月7日晚,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雷洋離家後身亡,北京昌平警方通報稱,警方查處足療店過程中,將“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並帶回審查,此間雷某突然身體不適經搶救無效身亡。
由雷洋的同學發布的壹份情況說明稱,5月7日,由於雷洋夫婦剛得壹女,其親屬欲來京探望,航班預計當晚23時30分到達。當晚21時左右,雷洋從家裡出門去首都機場迎接親屬,之後雷洋失聯。
5月8日凌晨1時,雷洋家人接昌平東小口派出所消息,要求親屬趕赴派出所。他們於1時30分左右趕到後,被告知雷某因涉嫌嫖娼,在被警車帶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髒病突發死亡。-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