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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1-2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51歲的天津大媽趙春華在街頭擺射擊攤打氣球,因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而被法院壹審判刑3年半。後趙春華提出上訴。日前該案又有了新進展。1月22日下午5點左右,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接到了天津市壹中院法官的電話,對方告訴他本案計劃本月26日(農歷贰拾九)贰審開庭審理。屆時,徐昕將為趙春華做無罪辯護。
該案壹審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支6支,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在經過審理後對趙春華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天津河北區法院壹審判決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壹審宣判後,代理律師徐昕在看守所會見了趙春華,趙春華向天津壹中院提出上訴。代理律師徐昕隨後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其在申請理由中表示,涉案槍形物根本不是槍支,趙春華身體不好,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且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1月12日,天津壹中院法官口頭答復代理律師“不同意取保候審”。此前,對趙春華案作出壹審判決的河北區人民法院的壹名副院長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表示,趙春華的判決結果出來後,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這名副院長還指出,從法院的審判依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作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麼多”。
根據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即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壹律認定為槍支。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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