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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1-26 | 來源: 新京報評論微信號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罪與非罪,說到底就是確認壹個共同體在文明和秩序層面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線。這個底線的設定,單靠成文不變、抽象概括的法條和幾個具有固定職業思維慣性的法官,有時未必能完全勝任。
天津市壹中院於1月26日上午公開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當庭判處趙春華叁年有期徒刑,緩期叁年執行。至此,這起備受矚目的案件終於落下帷幕,趙春華本人也得以在春節前夕重獲自由。
對大多數人而言,這壹判決,遂了民眾想讓“持槍大媽”回家過年的願,也體現了司法對民意的善意回應,因而廣受肯定。
自從該案被媒體聚焦後,爭議紛至沓來。壓倒性的觀點認為,河北區法院“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壹審判決“不公平”。

對於社會大眾而言,判決是司法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不能背離社會常情常理太遠。對司法來說,其存在的法理基礎和價值使命同樣是為了回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判決本身成了問題的根源,那首先需反思的自然應當是司法。
憑借壹己觀念批評壹份判決不公很容易,機械地對照法律條文進行判決也很容易。難的是,如何在法治精神的燭照之下,帶著對立法意旨的理解、帶著對公平正義的敬畏去適用法律;如何在堅守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善用法律人的技巧去追求判決結果的良善,彌合司法形式邏輯和大眾生活經驗之間的裂痕。
罪與非罪,說到底就是確認壹個共同體在文明和秩序層面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線。這個底線的設定,單靠成文不變、抽象概括的法條和幾個具有固定職業思維慣性的法官,有時未必能完全勝任。這就是為何在英美法系國家,重大刑事案件的罪與非罪,要交給不具法律背景知識的普通公眾去裁決的原因之所在。
趙春華案讓我們隱約窺見了,現行司法體系中存在已久的某種近乎流水線式的穩定結構和內在慣性。這確保了法律的統壹,但也暴露出了過於機械的缺陷。反復出現的涉槍判決,正是這種缺陷的投射和反映。
支持控槍,但控槍要顧及權利,這是很多人的基本認知。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的許多有識之士,並未滿足於情緒宣泄,而是紛紛從法律技術角度幫助趙春華思考脫罪之策。

比如,公安部的槍支鑒定標准雖來不及修改,但法院有權不予適用。又比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刑法》第拾叁條,認定趙春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如果能對《刑法》和《刑訴法》進行體系解釋,而非機械地對單壹條文進行解釋,對趙春華做出審慎謙抑判決有據可憑。此次贰審判決,並未觸及槍支鑒定標准問題,而是在確認她真誠悔罪的前提下,恢復了其部分自由。
趙春華可以回家過年了,而更多因“仿真槍”、“玩具槍”被判服刑的人也在企盼團圓。當務之急是公安部盡早啟動對槍支鑒定標准的討論和修改,最高法也著手對涉槍類司法解釋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將類似涉槍問題導向制度化解決,而不是止於個案妥善解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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