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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3-10 | 來源: 搜狐軍事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美軍的教育管理原則在本質上就是壹種交換性的合同約定行為,壹方面是尊重個人權利,鼓勵並促進軍人個人的自我設計、自我奮斗,最終實現個人的自我提升和利益擴大;而另壹方面,又強調將軍人個人放置在契約制度的規范中進行控制。

作為典型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美國文化價值觀中的核心基礎同樣是社會契約論,而軍隊的建立、運行、管理更不可能脫離這壹背景。
因此美軍的教育管理原則在本質上就是壹種交換性的合同約定行為,壹方面是尊重個人權利,鼓勵並促進軍人個人的自我設計、自我奮斗,最終實現個人的自我提升和利益擴大;而另壹方面,又強調將軍人個人放置在契約制度的規范中進行控制。
而這種契約化的外在形式,便是美軍規模極為龐大的法律規章體系;比如陸軍部就有900多種法規條令,各部隊野戰條令還有300多種。
這些縱橫交錯的綿密法律規則網絡,無論是覆蓋面積還是管理深度都令人歎為觀止;比如陸軍軍官學校的規章制度中,對於異性學員之間如何接觸的規定就非常嚴密。比如異性學員因公或非因公接觸時應當把房門完全打開,不同性別學員同時在連部辦公室、娛樂室、自修室及計算機室等公共場所時,房間的門不必打開,但不得上鎖;而這些僅僅還是制度規定中的壹小部分。
另壹方面,美軍法律規章設計時非常注重可執行性,比如基層軍官對於士兵就有很大的行政處罰權限,這是美軍控制士兵和維系軍紀的重要手段。在不經過軍法審判的情況下,連長就有權對士兵進行以下處罰:限制活動范圍兩周,減少食物定量叁天;感化禁閉壹周;兩周內每天額外勤務2小時;行政降1級;扣發2周薪金。少校以上的權限更高,可以做出的處罰更重。
比這些行政處罰更嚴重的是由軍事法庭進行的軍法審判,對包括擅自離隊、違抗命令、對軍官不尊敬等58種違紀、犯罪行為進行懲處,其中15種罪名可以判處死刑。
經受軍法審判會記錄在檔案中成為終身污點,不僅在部隊的晉升發展受損,而且退伍後的福利和出路也難逃影響。
美軍雖然原則上保留了征兵制度,但是從柒拾年代開始就並未真正實施過。
對於絕大多數服役者來說,參軍是壹份付出高風險代價的同時,獲得與社會同級人員相比可以獲得高15%收入以上的工作。
面對哪怕是連長就有權力輕松扣掉自己半個月工資的軍法體系,違紀是不是值得,這是士兵必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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