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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3-31 | 來源: 紹明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黃世仁欺壓楊白勞的故事中國人耳熟能詳,人們對楊白勞的普遍態度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但如果楊白勞不再逆來順受,而是抄起武器奮起反抗,致使黃世仁雇傭的討債人員死亡,這壹行為該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卻是壹個需要司法認真衡量的問題。而於歡刺死辱母者案在成為中國民眾餐前飯後壹個激烈爭論話題的同時,也將這壹難題擺到了山東省聊城市法官的面前。
3月30日,拾幾位中國刑法、行政法學者、律師聚於中國政法大學,以“正當防衛司法標准的偏差與矯正”為主題,研討於歡刺死辱母者案。盡管有關該案件的討論在中國輿論場上已經持續壹周左右,但事件熱度依然非常之高,位居中國社交媒體話題排行榜的前列。

楊白勞與黃世仁的故事,讓中國人對高利貸者本能的厭惡(圖源:延安市委微博)
焦點:是否正當防衛
法律專家們爭論的焦點正是於歡行為正當防衛的認定。正當防衛是中國刑法的壹項規定,其允許司法者豁免公民反抗不法侵害行為的刑事責任。成千上萬的中國網民希望以正當防衛的名義為於歡翻案,最好爭取無罪開釋。然而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中的正當防衛極少得到法官認定,認定比率只有微不足道的萬分之拾幾。某種意義上,聊城法院的壹審判決沒有認定於歡正當防衛,只是因循中國司法部門在這壹問題上壹貫的保守做法而已。
中國刑事司法學專家阮齊林認為,正是由於司法部門在正當防衛認定上的保守立場,導致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標准過於嚴苛,才最終造成於歡案的壹審判決結果違背常識、不合人性。事實上,1997年中國修訂刑法的時候,立法者就有意鼓勵公民“自力救濟”,放寬了正當防衛認定的標准,然而出於對司法實踐復雜性的顧慮,司法者在認定正當防衛時壹直采取保守謹慎的態度,以緊迫性、必要性等種種條件加以限制。
但現場有不少法律專家認為,即便以司法部門的嚴苛標准來衡量於歡的行為,也應認定其屬於正當防衛。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陳永生對於歡案壹審判決書的文本進行了現場分析,指出判決書實際上大部分拷貝了起訴書的內容,無視了對被告人於歡有利的事實部分。從判決書鑒定結論章節的證據六和證據章節的雙方證詞可以理出壹個基本事實,於歡持水果刀刺死刺傷討債者的行為,是在自由被限制、人身被毆打情況下的反抗行為,而且與判決書的結論恰恰相反,其行為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不過,由於中國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給出緊迫性和必要性的客觀標准,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認定實際上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鑒於法官閱歷、智識的不同,其裁量難免帶有主觀色彩。對同壹種不法侵害行為,甲法官認為拾分緊迫必須反制,而乙法官則認為再忍壹忍或許就能風平浪靜,這亦屬於正常現象,並非壹定就是法官徇私枉法。
比如,另壹位刑事司法學專家劉志偉就認為,不能僅依據媒體披露的不完全事實斷言於歡屬於正當防衛。於歡在接待室隨手抄起的水果刀,刃長13cm,有管制刀具的嫌疑。於歡在以壹敵伍的情況下,刺死壹人,重傷叁人,是不是“練家子”,有沒有受過專業訓練,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到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而且媒體對蘇銀霞於歡母子個人情況的信息披露甚少,討債方卻在公眾心目中已經被認定為黑社會惡霸,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部門更要有定力排除輿論和民意幹擾,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做出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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