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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7-07 |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期蘿卜章成了壹個熱詞,企業主串通銀行員工詐騙的操作模式令人驚詫,而且防不勝防,成為銀行業務中隱藏的重大風險隱患。本報記者梳理叁肆年前發生的壹件銀行案件,再次給同業敲響壹個警鍾。
A股份行長春分行和B股份行無錫分行,這兩家相距約2000公裡的銀行,卻因壹起同業糾紛案件糾纏在了壹起。
經營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利潤為零甚至虧損,房屋土地等總資產只有4000余萬元的民營企業柳河聚鑫源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鑫源公司),因有巨額的債務和實際控制人劉孝義炒期貨虧損需要償還,便挖空心思想從銀行貸款。雖然串通支行行長助理張磊,但多次運作未果,最終經人介紹,通過“同業委托投資”的方式獲得了貸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司法文件顯示,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的方式將3.5億元存入B股份行無錫分行,A股份行的“內鬼”張磊偽造了聚鑫源公司符合A股份行長春分行貸款資質的盡職調查報告、授信批復等資料,又通過偽造的《委托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等協議及公章,將資金通過委托投資的方式貸給了這家企業。
雖然騙取貸款的企業主以及違法違規的銀行員工均被判刑,但最終仍無法彌補造成的近3.5億元巨額損失。兩家銀行也圍繞同業存款、委托投資合同是否有效,應由誰承擔損失等問題進行了長達叁年之久的漫長訴訟。
2015年6月,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協議》為依據訴至吉林省高院,請求判令B股份行無錫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億元以及存款利息和違約金。該院作出的(2015)吉民贰初字第16號判決支持了這壹訴求。
不過,隨後B股份行無錫分行不服該判決,並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終800號民事判決扭轉了此前的結果,認為B股份行無錫分行與A股份行長春分行之間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資法律關系,《同業存款協議》依法應認定無效,A股份行長春分行要求B股份行無錫分行支付3.5億元存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故判決撤銷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贰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駁回A股份行長春分行的訴訟請求。
正常貸款未果後“繞道”同業
工商資料顯示,本次騙貸案的主角聚鑫源公司成立於2006年7月,注冊資本2000萬元,主要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業務,法定代表人為劉孝義,目前該公司已處於吊銷狀態。
江蘇省高院的壹份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下半年,劉孝義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時任A股份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的張磊。當時劉孝義以聚鑫源公司需購糧資金等為由,隱瞞該公司具有巨額債務需要償還及劉孝義本人炒作期貨虧損的事實,請張磊幫該公司向A股份行長春分行申請貸款3.5億元。贰人進行了壹系列操作,但均未成功。
為達到A股份行長春分行的放款條件,張磊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數據及房地產評估報告,調高了企業信用評級標准,並偽造了A股份行長春分行對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授信批復》等文件。
意圖通過直接向銀行貸款方式融資未果後,劉孝義等人開始繞道“同業業務”,通過銀行間定向委托投資的方式發放貸款並獲得了成功。
2014年3月,張磊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B股份行無錫分行的侯某。張磊與侯某商議,先由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名義將3.5億元轉入B股份行無錫分行,B股份行無錫分行再根據與《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通過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等資金通道,向A股份行長春分行指定的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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