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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7-11 | 來源: 惠風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中共在與國民黨爭奪政權的過程中,實行的土地政策是私有制,建政初期亦然。但在之後的壹系列政治運動和多次的憲法修改使土地變成國有。

回族農民王占龍在土改中分到壹匹馬,壹家人都高興得合不攏嘴。1951年攝於青海民和縣(圖源:VCG)
如果向人們提這樣壹個簡單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何時實現土地國有化的?許多中國人或許會想當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稍作思考之後,也許有人會這樣回答:農村合作化以後。然而,這些答案都是錯誤的。正確的答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從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國才宣布土地國有化,而且還限於城市范圍。細心的讀者或許會提問,1982年中國的土地國有化是通過什麼程序完成的?事實上,這次將城市的私有土地改變為國有,並未逐戶通知業主,更未辦理任何征購、征用手續,只是修改憲法時在憲法中加了壹句話,於是,壹夜之間,中國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就象沒收戰犯、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土地壹樣,被收歸國有。隨後,國家又將國有化了的城市土地所有權當中的使用權高價出讓給私人,從而獲得巨額利潤。另壹方面,國家又為了城市開發和房地產開發,大量征用農民的土地,於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這樣變成國有土地了。本文將分析中國的憲法和法規中關於土地所有權規定的演變,借此觀察土地制度從私有制轉變為國有制的這場無聲無息的土地“革命”。
壹、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制度
在德國,土地所有權被理解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最廣泛和最絕對的權力。[1]中國理論界把這個西方社會對土地所有權的定義解釋為土地私有制的最完整、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的業主可相對自由地使用和處置,同時土地高度商品化。[2]在德國,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最廣泛和最絕對的權力,是與土地的社會責任聯系在壹起的。德國民法大典第903條對所有權的定義是:以不違反法律和第叁者的權力為限制,物的所有人可以隨意處置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幹涉。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也有相同的規定[3]。中國理論界則把土地所有權分解為4個權力的合成,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4]在中國,特別是在城鎮,人們習慣上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物合稱為房地產。房地產的所有權原本是不可分割的。德國民法大典第94條規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築從屬於土地,為土地所有權擁有者所有。但目前中國采行的規定是,建築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房屋建築的業主不得擁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
根據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同,可以把世界上的土地制度簡略劃分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兩大類型。有人以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土地公有制,而資本主義國家則實行土地私有制,這是個錯誤的看法。北歐諸國真正實行了社會主義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福利制度,但它們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以色列是資本主義國家,而它實行的卻是土地公有制。即便在壹個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裡,比如德國,土地中的相當壹部分也是公有的,即歸國家、州、市鎮或其他公眾團體所有。然而,不能因為這些國家有壹部分土地屬於公有,就把它們的土地制度理解為公有制。中國農村的土地大部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那麼,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究竟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呢?中國的官方意識形態把它模糊地解釋成准公有制,其實,按照民法典來認識,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毫無疑問是私有制,因為它排斥集體成員之外任何其他第叁者的所有權。壹個股份公司的股東們是壹個集體,壹個土地繼承群體的成員們是壹個集體,壹個村莊的農民同樣也是壹個集體,其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私有土地而不是公有土地。舉壹個類似的例子,西方國家中的教會,特別是羅馬天主教會,是個很大的集體,它擁有大量的土地,而它的土地屬於私有土地。-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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