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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11-03 | 來源: 新京報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今日(11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郎永淳危險駕駛壹案,以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郎永淳聚餐飲酒後自行駕駛機動車離開,與正常駕駛機動車行駛的宋某發生刮蹭事故。後宋某報警,郎永淳明知對方報警而在現場等待處理並歸案。經檢驗,郎永淳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經公安機關認定,郎永淳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郎永淳賠償宋某人民幣2萬元,並取得宋某的諒解。
朝陽區檢察院於10月25日提起公訴,郎永淳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郎永淳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
法院認為,被告人郎永淳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郎永淳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 mg/100 ml以上,應從重處罰。同時,鑒於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歸案後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後積極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並獲得對方諒解,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郎永淳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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