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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3-17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民政部門的數據顯示,中國離婚率已連續12年呈遞增態勢。離婚率居高不下並逐年增長已成為壹種趨勢。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甘肅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海波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在中增設“離婚緩沖期”的建議》(下稱“《建議》”)。
《建議》指出,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背後,除了真正因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以外,閃婚閃離、“政策性離婚”等情形的也不在少數,適婚人群進入獨生子女時代後壹言不合即分手的沖動性離婚也絕非個例。而且,離婚人群呈現出年輕化、婚齡短的趨勢,結婚不到叁年就離婚的人群中,80後的比例高達45%。
《建議》認為,當前國內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經濟社會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等原因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壹些規定的也是導致離婚率上升較快的壹個可能的因素。
因此,張海波建議,離婚現象反映的既是社會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國家法律制度有責任來引導婚姻,在尊重個人權利自由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勸合制約機制,來限制沖動的行為,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這方面國外已有壹些先例,如有的西方國家推出“健康婚姻”計劃,鼓勵人民選擇離婚前,參加婚姻咨詢和培訓,最終再決定是否分手;韓國實行“離婚熟慮期”。國內也有法學專家提出: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是世界上最自由的離婚制度,離婚的低成本容易導致草率離婚,希望修改《婚姻法》,建議設“試離婚”制度。
在借鑒國內外登記離婚制度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建議》指出,在登記離婚程序中設置緩沖期,具體考慮是:將《婚姻登記條例》第拾叁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的規定修改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設置緩沖期,要求夫妻慎重考慮,有子女的家庭緩沖期設置為叁個月,無子女的家庭緩沖期設置為壹個月。緩沖期滿後,對符合離婚條件並仍然堅持離婚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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