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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4-1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5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趙薇 | 字體: 小 中 大

4月16日,證監會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對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有龍、趙薇、孔德永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孔德永為前萬家文化(現祥源文化,600576)的董事長,2016年底,趙薇、黃有龍夫婦旗下的龍薇傳媒宣布,擬收購萬家文化29%的股權,收購對價達30.6億元。這場交易之所以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是因為趙薇提出的30.6億元收購款中,有30億元將來自借款,杠杆比例高達51倍,這種幾近“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加之以趙薇的名人身份,引發關注。但收購方案卻在短時間內,幾經變更,從控股權轉讓變成只收購5%的股權,最後又完全終止,且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這直接引發了萬家文化的股價坐上過山車。
此次證監會下發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距離2017年11月,萬家文化(已更名為祥源文化)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已經過去了5個月的時間,期間,趙薇、黃有龍夫婦向證監會提出了申辯。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黃有龍提出申辯:
第壹,參與收購的初衷和目的是促進藝術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長期、協同發展,而不是謀求短期利益。
第贰,參與交易的行為是善意、誠信、合法的,最終的失敗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
第叁,《告知書》混淆了不同主體、行為及其法律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第肆,已盡到審慎義務,沒有過錯,且沒有虛假陳述的動機、目的和必要。
第伍,龍薇傳媒的信息披露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不應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對於趙薇、黃有龍以及萬家文化方面的8條申辯理由,證監會則壹壹列舉了違法事實並予以詳細解釋,“經復核,我會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的上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證監會認定,上述收購行為造成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黃有龍和趙薇的申辯,集中在幾個焦點問題:
壹是在收購事件中,龍薇傳媒在信息披露上,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包括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舉例而言,證監會認為,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准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其行為因其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及投資者,引發市場和媒體的高度關注,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對此,龍薇傳媒則申辯稱,貿然公告的指控不能成立,公告收購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義務的行為。龍薇傳媒稱,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杠杆率等問題,均屬於交易主體自身的商業考量因素,不影響收購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不應成為認定龍薇傳媒信息披露違法的考量因素。
龍薇傳媒還表示,公告後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是正常的市場反應,因此《告知書》認為龍薇傳媒貿然公布收購信息,並因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與事實不符。
但實際上,在宣布收購時,龍薇傳媒的成立時間還僅有1個月,注冊資本尚未實繳到位,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總資產、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都為零。在實際收購時,自有資金僅出資6000萬,大部分資金來自於借款,且尚未准備妥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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