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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9-01 | 來源: 多維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北京時間8月27日,中國江蘇省昆山市的壹起涉黑反殺案引起輿論的激烈爭議。據案發當時的交通監控視頻顯示,壹名開寶馬車的紋身男子因駛入非機動車道而與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紋身男子先是對騎車人拳打腳踢,接著又從車內拿出長刀,用刀背和刀柄砍向白衣男子,致使後者多處被砍傷後長刀不慎掉落。就在這時,白衣男子撿起長刀展開反擊,最終在追砍紋身男子時致其身亡。
目前白衣男子已被當地警察羈押,中國大陸輿論圍繞他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展開激烈爭論。多數觀點傾向於認為他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尤其是考慮到紋身男子有黑社會背景,曾多次因為涉黑而獲刑入獄,更應該認定他無罪。但也有不少觀點認為,白衣男子在對方逃跑後追砍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甚至有故意傷人之嫌。
上述兩種觀點都不乏道理,但應該放在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換位思考。依據中國《刑法》規定和目前已有訊息,白衣男子確實存在防衛過當的嫌疑。《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處的“必要限度”是限度條件,即正當防衛不應在已經產生有效自我保護作用後繼續傷害對方。在該案中,白衣男子撿起長刀反擊紋身男子時就已嚇退後者,似乎產生了有效自我保護作用,可他還繼續追砍後者致其身亡,有超出正當防衛之必要限度的嫌疑。
然而這不僅不代表應該問罪白衣男子,相反還應依法充分運用正當防衛條款,靈活處理,讓他早日平安回家。

自行車主反搶長刀自衛,致寶馬車主身亡(圖源:秒拍視頻截圖)
壹是因為即便是防衛過當,中國《刑法》亦是明確表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其實是正當防衛立法精神之內在要求。正當防衛權是天賦人權,當個人權利遭受嚴重侵害時,如果公權力救濟不及時,個人有權進行自我防衛。這是每個法治國家都堅守的原則。對於正當防衛的保護,既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又能及時伸張社會正義。因此,中國《刑法》除了有專門條款保護正當防衛之外,還作出了對防衛過當要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壹有利於防衛人的規定。
具體到該案,盡管白衣男子有防衛過當的嫌疑,但應當評估白衣男子在當時危險情境下的個人心理因素。試想而知,白衣男子面對黑社會做派的紋身男子突如其來的持刀揮砍,他的恐懼和憤怒必然超出正常狀況,怎麼能在那種危險情景下,苛求他能快速平復恐懼和憤怒?所謂“人非聖人,法律不強人所難”,既然白衣男子當時的行為確實可以理解,而《刑法》又有“免除處罰”的規定,那麼何不靈活處理呢?況且當時紋身男子的車子和同伴在附近,以白衣男子那會的狀況,根本沒法判定對方是真的逃跑,還是回去重新糾集人手反擊,或者回到車裡拿利器。因此白衣男子看似防衛過當的追砍行為,其實恰恰有很強的自保成分。
贰是正如中國最高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中國司法實踐“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中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極為抽象,而司法適用標准極不統壹,適用條件拾分苛刻保守,最終導致司法實踐不利於正當防衛。這除了與正當防衛制度本身的特性和司法實踐中的機械適法有關之外,壹個關鍵因素是中國在正當防衛司法適用上的保守,以至於落後於社會發展的需要。某種程度上講,正是因為這種保守傾向,中國司法實踐過程中才經常做出不利於防衛人的判決,造成對於正當防衛條款“抽象肯定,實際否定”的悖論。比如,中國裁判文書網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終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僅有4份被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這種現實讓正當防衛條款成為不少人詬病的缺陷,壹些法學家甚至直言不諱地批評其為僵屍條款。既然如此,那麼為了糾正司法在正當防衛適用上的保守傾向,自然更應該依法靈活處理本起案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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