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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0-30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李亞鵬與前妻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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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李亞鵬經紀人短信回應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是壹個商業合同糾紛案件,目前該案件在北京高院的申訴司法程序中。
新京報訊(記者劉洋)今日(30日),新京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確認,中國執行信息網“被執行人信息”壹欄中的“李亞鵬”,即為知名藝人李亞鵬,事因合同糾紛被判支付4000萬未執行。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被執行人信息”顯示,李亞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為“1971年”(和李亞鵬公開的出生日期吻合),顯示立案時間是2018年4月9日,執行法院為朝陽法院,案號為(2018)京0105執7240號。
新京報記者發現,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和“被限制消費”信息中並沒有李亞鵬。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這意味著李亞鵬尚未被追究為“老賴”,即在法院的生效判決後,李亞鵬仍未履行判決,因此被執行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法院正在進壹步追討案款。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新京報記者搜索到有關於此案的終審判決書,系李亞鵬(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簡稱雪山公司)、其兄李亞煒(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泰和友聯公司)的兩份民事贰審判決書,案由為合同糾紛,判決分別為2017年和今年(2018)年由北京市叁中院做出,前者是管轄異議的上訴,後者涉及實質性內容之訴。
根據叁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泰和友聯公司壹審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全稱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之壹)連帶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公告費等費用。-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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