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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1-19 | 來源: 加西網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BC省選 | 字體: 小 中 大
就選舉制度討論回應李燦明
姚永安
就我早前發表評論文章,以列舉六項事實來支持比例代表制。在微訊上看到前省議員李燦明也列舉六項"事實"來給我回應。以下是我給李燦明的回覆。
李:@Gabriel Yiu 姚永安?
事實㈠ 比例代表制種類繁多、NDP/Green提出的只有肆個國家在用(德國、Lesotho, 紐西蘭,Bolivia) http://bit.ly/NoPRBP
姚:錯。目前NDP政府所提出的叁個選擇,絕對不只您所說的只有4個國家在推行。根據卑詩選舉局所提供的資料,目前有多個國家采用MMP制度
https://elections.bc.ca/referendum/voting-systems/mixed-member-proportional-mmp/
李:事實㈡ 采納了比例代表制便很難回到領先者當選制,因為掌握權力的小黨不會放棄。意大利在1993年公投80%贊成從參議院比例代表制改為領先者當選制。政府沒有聽取民意。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Italian_electoral_law_of_2017
姚:李兄提出的是個別例子。事實是,大多數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都沒有改回/改到領先者當選制。與其引用意大利,倒不如用跟卑詩省情況較相近的英聯邦國家紐西蘭來比較更為合適。紐西蘭人在采用比例代表制後大至滿意。https://www.google.ca/amp/s/vancouversun.com/news/local-news/new-zealand-gives-b-c-a-lesson-on-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amp
李:事實㈢ 如果"只有兩成選民的票便贏得肆年執政的絕對權力" 。那麽這次公投如果只有不到兩成的選民首選其中壹項代表制而被推行是否是更大的不公呢?
姚:錯。我在前文指出"兩成選民的票贏得肆年執政的權力"是事實,但李兄所說的卻不是事實,公投目前仍然未有結果,怎能説是事實呢?李兄不是連事實與意見也分不清吧?
李:事實㈣ 被政黨委派入選區的黨代表那能保證反映選區選民的投票意向呢?
姚:錯。什麽是事實?已經發生了的為事實,仍未發生的是猜想、是意見。李兄所提出的"事實(肆)"是壹條問題。問題不是事實。
被政黨委派入選區的黨代表不能保證能夠反映選民的投票意向,但現時制度透過提名投票,又或由政黨所委任的候選人也不能保證,也不壹定便能反映選民的投票意向。
在民主制度下,若果政黨所委派的代表真的不能反映選民的投票意向,選舉便會落敗。政黨沒有理由這樣做。
自由黨人説選民不能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中投票候選人而只能投黨,這並非事實。根據卑詩選舉局就MMP制度的解釋,選民可以投兩票,壹票投給選區候選人,另壹票投給地區的政黨(附上選舉局所提供MMP選票的樣版,清楚注明可以投票給候選人)。不過,選舉局在資料也說,投票規則的細節將在投票獲得通過後由立法委員會決定。
李:事實㈤ 德國的希特拉是比例代表制下選出來的。
姚:這壹項是事實。希特拉是透過比例代表制選出來的。我前文在這壹點的確有誤。但這並不影響我的立論。我在文章內所舉的六項事實,仍然是事實。德國近代的成就,政府是透過比例代表制選出來的。在加、美的極端反移民政策,的確是由領先者當選制選出來的政府做的。
我的前文是以列舉世界各地采用比例代表制的事實來讓公眾了解,比例代表制並不是如自由黨人所説的洪水猛獸(無政府狀態,省民被迫逃離家園,造就邊緣政黨,政局和經濟不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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