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9-01-08 | 來源: 多維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陳凱歌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中國導演陳凱歌涉嫌誹謗拒不道歉,北京海澱法院發布判決內容,原告疑似系紅贰代。

北京時間1月8日,海澱法院公告表示,原告邱路光與被告陳凱歌名譽權糾紛壹案,因陳凱歌拒絕履行海澱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號民事判決書第壹項,即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邱路光申請執行,法院現將判決書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庭審中,陳凱歌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實際放棄了答辯的權利。被告陳凱歌在不能證實自己所描述情節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後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在壹定范圍內勢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陳凱歌應承擔相應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海澱法院審理後判決如下:壹、本判決生效後柒日內,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 判決同時顯示,“如被告陳凱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布,相應費用由被告陳凱歌負擔。”
2009年,陳凱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憶錄:陳凱歌自傳》,該書“不是電影,不是藝術創作,是作者的早年自傳,是回憶錄”。該書是從他1965年13歲考上北京肆中時寫起,直至1971年在雲南建設兵團結束插隊生活時止。
原告邱路光疑似系解放軍原總後勤部部長邱會作之子。邱路光1944年出生於江西省興國縣高興鎮長逕村。早年入伍,曾在部隊當過股長(股長,即管理部門最基層的管理幹部,團屬機關,屬行政級別)。後來,邱路光轉業到某商學院當教師,再後來下海。-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