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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9-07 | 來源: 新京報 | 有34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廣西日報》微信公眾號消息,9月6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壹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壹案,法院審理查明其受賄達1200余萬元,壹審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時任中共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扶綏縣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英伙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陳祺共同商量,決定利用陳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板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謀取利益,事後由陳祺自行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協助轉賬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其所謂的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2031646.68元。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陳祺共謀,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陳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陳祺與國家工作人員陳英相互勾結,通謀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他人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柒條第贰款的規定,其行為與陳英構成受賄罪共犯。
在法院通報的消息中稱,被告人拒不認罪、悔罪,拒不退出絕大部分贓款,依法從嚴予以懲處。
法院壹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陳祺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沒收兩被告人各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11萬元、100.5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陳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9916646.6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公開簡歷,陳英生於1980年6月,1998年從南寧師范學校中專畢業,畢業後在家鄉龍州縣龍州中學任教師。6年後,陳英轉而從政,任水口鎮副鎮長。

2008年,28歲的陳英調任金龍鎮鎮長,兩年後任鎮黨委書記。在這期間、陳英先後參加了廣西藝術學院大專班、本科班師范專業自學考試和廣西民族大學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的學習。2011年,陳英調任崇左市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13年,時年33歲的陳英出任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
今年3月,崇左市人民檢察院通報“依法受理崇左市監察委移送起訴的陳英涉嫌受賄案”的消息,稱“日前,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崇左市監察委移送起訴的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副處級)涉嫌受賄罪壹案,並於當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陳英刑事拘留。”-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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