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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16 | 來源: 鳳凰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港 | 字體: 小 中 大
香港暴徒上月在沙田公然損毀、踐踏國旗,其中壹名涉案青年當晚被捕,被控壹項侮辱國旗罪。據《大公報》報道,10月15日該名青年在沙田法院認罪,求情時稱後悔要求法官輕判罰款。法官決定先收取該青年的感化報告才判刑,但強調仍可能判監。
目前被告被保釋至10月29日等待審判。報道指出,本案是近月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

圖自港媒
21歲被告羅敏聰在今年9月22日,連同大批滋事者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集會。事發日下午3點,有蒙面人將沙田大會堂旗杆壹面國旗拆下,包括羅敏聰在內等壹班人將國旗帶入新城市廣場叁樓中庭侮辱。
羅敏聰與他人壹邊高叫口號,壹邊將國旗拋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後踐踏。還有壹部分人噴黑國旗及向其潑灑不明液體,再將國旗從廣場叁樓扔落地下。
其後羅敏聰等人把國旗丟入垃圾桶手推車,然後連同國旗推落沙田公園水池,再有蒙面人從水池拾起國旗棄到城門河。
辯方求情稱,被告羅敏聰為供養父母及照顧弟弟,中六畢業後便投身社會,現職冷氣技工學徒。他承認“做錯了事”,希望法庭考慮他無案底,可輕判罰款。
不過法官李志豪決定先收取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法官李志豪還強調案情嚴重,仍有機會判監。
而就在這些暴徒在沙田侮辱國旗的同壹天,有數拾名愛國愛港人士自發登上獅子山頂,將壹面巨幅國旗懸掛在這座香港地標之上。
新華社當晚發表了壹篇《國旗不可侮辱,護旗更應鮮明》為題的評論,其中強調侮辱國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國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叁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柒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壹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令人痛心和憤慨的是,暴徒多次將國旗作為破壞、侮辱的目標。這種侮辱國旗的惡行壹而再,再而叁地不斷上演。評論呼吁,香港的執法機關要嚴正執法,依法懲治壹切侮辱國旗的行為,讓更多人看到,國旗不可辱,國家不可欺。守護國旗,就是守護香港。-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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