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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2-04 | 來源: 加西網 | 有26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報道:最近壹場官司的判決提醒人們簽訂買房合約時千萬要慎重,壹旦簽訂就要考慮到各種情況,此外也不要反悔。不然被賣家告上法庭,損失的不僅僅是定金,有可能損失慘重。

根據法庭文件,賣家A在2017年3月掛牌出售他們的房子,由於當時房市火爆,他們收到了13個Offer。
當時買家B同意以187.1萬價格購買A的房子,盡管B的出價只是第贰高,但由於Offer沒有附加條件。因此A接受了B的Offer。
雙方簽訂了合約,定金8萬。
在合約簽訂後不久,由於安省推出了海外買家稅,導致房市大跌,A的房子所在地區的房地產價格下跌了20%至30%。
之後B告訴賣家合約A條件無法解除,她不能賣掉自己的房子,因而無法獲得足夠的貸款。
後來賣家A重新把房子掛牌出售,但只賣了 125萬,比B的Offer少了將近62萬。
再之後,賣家A將買家B告上了法庭,追討將近62萬的損失以及賣房過程延長期間的4621.05元貸款成本。
今年3月,買家B敗訴。
當時法官表示被告在她所Offer的價格下得到了她想要的房子,她知道她要承擔風險。她可能因為無法賣掉她的房子而無法獲得足夠的資金,被告清楚自己要承擔這個風險。
之後買家B不服提出上訴。
最近上訴法庭裁決維持原判,買家B需要賠償賣家的索賠金額,此外還需要支付對方1.5萬元的律師費。
有地產經紀表示有些買家以為如果反悔的話賣家只要拿了定金就不會打官司,這種想法是幼稚和錯誤的。合約簽訂了就要執行,不然被告上法庭,損失可就大了。-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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