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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2-04 | 來源: 羊城派 | 有3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新冠疫情 | 字體: 小 中 大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之時,有壹些從疫情發生地返鄉的人員心存僥幸,刻意隱瞞自己在疫情發生地的行程,帶來較為嚴重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他們的所做所為已經屬於違法。近期,全國查處了伍起相關案件,有8人因此被刑事立案。
壹、青海西寧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被立案調查
1月31日,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須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壹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幹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贰、廣西玉林
隱瞞與疫情發生地人員接觸史,不采取預防控制措施被立案調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拾肆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之規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於2月1日對薛某某立案偵查,並采取相關措施。
叁、江蘇徐州
隱瞞行程、到處亂跑被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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