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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3-05 | 來源: 南方人物周刊 | 有4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聽證會期間,孫楊曾表示,這些行為都是在其隨從人員的建議下做出的。”
仲裁庭表示,“壹名運動員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將責任推給其他人。”“令人驚訝的是,在證詞過程中,運動員(指孫楊)從未對他的行為表達過任何遺憾。”

2019年11月15日,孫楊(右)抵達聽證會現場 圖 / 新華社
北京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官網在新近仲裁決定(Recent decisions)壹欄中公布了孫楊案仲裁裁決書全文PDF文件,這份78頁的文件,共有拾個部分,涉及到當事方、事實背景、仲裁法院的程序、翻譯和口譯、當事方提交的材料和救濟請求、CAS的管轄權,WADA上訴的可受理性,適用的法律和主要問題的認定、結論,以及仲裁費用的承擔。
北京時間2月28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已經發布了對孫楊進行禁賽8年處罰的新聞稿。裁決書全文公開後,披露出更多細節和關鍵內容。
在孫楊和他的團隊拒絕檢查人員帶走血液樣本時,興奮劑檢查官(DCO)警告了他們會造成的後果。在孫楊的施壓下,DCO和血檢助理(BCA)從保管箱拿出了瓶子,交到孫楊手中。裝有血液試管的玻璃瓶被壹位保安用錘子砸壞,孫楊則在壹旁打開手機的手電筒協助。裝有血液樣本的試管完好無損,被孫楊拿走。在DCO在場情況下,運動員撕毀了自己之前已經簽好名的興奮劑檢查記錄單。
仲裁庭壹致認為,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撓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檢查),運動員在認為檢查程序與《檢查和調查國際標准》(ISTI)的要求不符的時候,並沒有呈現出他有完全正當的理由可以毀壞檢查樣本並取消本次興奮劑檢查。仲裁庭認為負責(對孫楊)進行興奮劑檢查的人員完全符合《檢查和調查國際標准》(ISTI)所需要的資質。(運動員可以)在提供血液樣本後,質疑檢查人員資質同時將完好的樣本由檢查機構保留。然而,在多次交涉和警告之後,運動員做出毀壞樣本這樣壹種行為,使此後由實驗室對樣本的分析檢測再無可能。
孫楊的禁賽8年的處罰,自國際體育仲裁庭裁決之日起計算。重罰之下,CAS也仔細評估了孫楊在抗檢前後的興奮劑檢測結果(未呈陽性),認為不應剝奪其抗檢後的比賽資格及取得的成績;此外,由於FINA並未因本案暫停孫楊比賽資格,仲裁庭對孫楊在韓國光州世錦賽上取得的兩枚金牌予以保留。
依照CAS《與體育相關的仲裁規則》(以下簡稱“《體育仲裁規則》”),仲裁庭裁決運動員 (孫楊)和國際泳聯雙方分別就此案產生的法律及相關費用支付WADA壹萬伍千瑞士法郎。

2020年1月19日,孫楊在比賽後領獎。當日,在2020年國際泳聯(FINA)冠軍游泳系列賽(北京站)男子400米自由泳決賽中,孫楊以3分44秒98的成績奪冠 圖 /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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