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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5-31 | 來源: 觀察者網 | 有9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文/ 崔凡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幾位朋友微信征求我對美國改變對香港待遇問題的看法。期末階段教學和研究工作壹件壹件壓得喘不過氣來,本來沒有打算寫這個問題,結果有朋友電話來問,口頭回答之後,我幹脆查對了壹下數據和信息,把我口頭表達的看法記錄了下來。
壹、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
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首先是由《基本法》等中國法律規定,經中央政府認可的。按照世界海關組織《京都公約》的定義,壹個關稅領土指的是壹國《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根據《基本法》,中國的《海關法》在香港地區不適用,香港適用其單獨的海關法規,中央政府認可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6條,單獨關稅區可以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文本中為“締約方”)。1986年4月23日,中英雙方聯合宣布香港成為關貿總協定單獨的締約方。從此以後,中國中央政府壹直對香港單獨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事務表示認可。中國香港在1995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創始成員。
香港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也參加了世貿組織所有的多邊談判,是所有多邊貿易協定的成員,也是《政府采購協定》和《信息技術產品協議》的成員。香港與所有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相互具有協定義務。
贰、美國對香港的貿易與關稅待遇
從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和世貿組織成員地位,並不是美國給予的。如果美國不願意給予香港相應的待遇,在世貿組織中應該援引“互不適用”條款來處理,但這壹援引應該在對方成為創始成員或者加入時進行,而不是在之後進行。按照世貿組織協議,美國應該遵守其與中國香港在多邊貿易體系中的所有協定義務。
條約應該遵守,不過,美國存在壹個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關系的問題。國際條約在美國國內有時候可以直接納入適用,有時候需要間接轉化適用,這是壹個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在這裡不贅述。
美國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AA)非常明確地界定了世貿組織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AA)第102(a)條明確規定,WTO協議如果與美國的任何法律不壹致,則其不產生效力。這裡的美國任何法律包括已有的法律和之後生效的法律。
《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是美國處理與香港關系的壹部法律。根據這壹法律,無論中國是否成為特定國際條約的締約方,美國尊重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和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後為世貿組織成員)地位。美國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國待遇地位,承認香港的原產地證書,視其為不同於中國大陸的原產地。據此,歷史上,在《多種纖維協定》中,美國進口的原產於香港的紡織品與服裝有不同於原產於中國大陸的國別配額。
2019年10月15日美國通過的涉港法案要求,國務卿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評估香港是否足夠自治,以決定其是否繼續根據《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享有不同於中國大陸的特殊待遇。今年5月28日,美國國務卿向國會提交報告,認為香港已經沒有足夠自治。
5月29日,特朗普在白宮新聞發布會上表示:“I am directing my administration to begin the process of eliminating policy exemptions that give Hong Kong different and special treatment,”即“我正在指示行政部門開始取消給予香港差別與特殊待遇的政策豁免的程序。”
這裡的“差別與特殊待遇”指的是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待遇,而非世貿組織中給予發展中經濟體的“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在關稅、反補貼等貿易事務上,美國歷史上從來沒有給過中國大陸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但美國曾經給予香港普遍優惠制待遇,這是壹種給予發展中經濟體的特殊與差別待遇。
不過對於這壹待遇,早在1989年1月1日香港即被宣告“畢業”不再給予。因此,按照世貿組織協定,美國給予中國和中國香港的待遇都是最惠國待遇,是壹視同仁的。雖然是兩個不同的關稅區,原產於中國大陸的產品和原產於香港的產品,在美國進口時的最惠國關稅是壹樣的。
叁、美國關稅政策變更的影響
問題的關鍵在於美國目前對中國征收了違反世貿組織協定義務的高關稅,但對於從香港進口的產品仍然按照世貿組織協定,征收平均大約為3.5%的最惠國關稅,相應地,香港也壹直對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對從美國進口的產品征收零關稅。如果美國取消給予香港不同於中國大陸的待遇,則原產於香港出口到美國的大部分產品有可能被額外征收7.5%到25%的高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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