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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6-08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為了打擊報復,先用慶典禮炮(俗稱大麻雷子)制作爆炸裝置;然後再用壹根釣魚杆,將爆炸裝置安放在空調室外機組的支架上;點燃爆炸裝置後快速離開……這壹小說中描述的場景,成為壹液化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和站長聯手打擊報復市委書記的手段。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杜新安爆炸贰審刑事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杜新安系安達市瑞瑪液化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站長,去年5月10被批准逮捕。
原審判決認定,2006年4、5月份,安達市瑞馬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孟烈(已判刑)因安達市委市政府決定要引進天然氣管線,危及該公司的利益,便產生報復時任安達市書記李某的想法,欲用慶典禮炮(俗稱“大麻雷子”)制作爆炸裝置報復李某。
孟烈與杜新安、公司司機(已判刑)合謀後,有分有合地多次到市委書記李某的住宅小區觀察、指認。2006年6月份,孟烈先後叁次在批發市場購買慶典禮炮46個、鞭8掛、禮花8盒;還與公司司機駕車到哈爾濱市,購買作案時所穿的衣物及安放爆炸裝置用的釣魚竿。
之後,杜新安與公司司機駕車到哈大路邊做爆炸實驗,在孟烈的辦公室制作爆炸裝置。
2006年7月3日凌晨1時許,孟烈駕車將公司司機送至市委書記李某的住宅小區,司機在樓道內用釣魚杆將爆炸裝置安放在李某家空調室外機組的支架上,點燃後逃離現場。
幸運的是,由於客觀原因,爆炸裝置未能引爆。
經黑龍江省公安廳鑒定,該爆炸裝置發生爆炸時,其爆炸超壓可致0.7米范圍內的人員死亡,對1米范圍內的人員產生嚴重傷害,對1.4米的范圍內的人員產生中等傷害。2019年4月9日,公安機關於將杜新安傳喚到案。
原審法院認為,杜新安伙同他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大,於2019年4月作出判決,以爆炸罪判處杜新安有期徒刑下贰年六個月。
宣判後,杜新安不服,以原審量刑過重,應認定其為犯罪中止,請求判處緩刑為由提出上訴。
贰審法院認為,上述案件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杜新安系從犯;案發過程中,杜新安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杜新安認為是犯罪中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贰審法院於今年5月20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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