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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6-12 |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 有4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今天(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未滿12歲男孩小高騎行ofo共享單車死亡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兩原告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余元,駁回兩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回顧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讀小學肆年級的小高與叁位小伙伴在上海壹處弄堂附近玩耍時,肆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壹輛ofo共享單車,然後上路騎行。
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他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生碰撞後,小高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碾壓,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小高的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於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於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後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後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賠付經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法庭審理
上海靜安法院受理該案後,考慮到小高與肇事機動車方之間是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與拜克洛克公司之間是生命權糾紛,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也為了能夠盡快獲得交通事故保險賠付款,經法院釋明後,小高的父母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解決與拜克洛克公司的糾紛。
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判決肇事機動車壹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小高的父母賠償55萬余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應賠付款。
與此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兩大爭議焦點
壹、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小高的父母認為,相關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受害人未滿12周歲,不該騎車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車在公共場合,APP上、車身上均沒有任何警示標識告知受害人不得騎行,加上機械鎖易於被手動破解,極易避開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隱患。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認為,涉案自行車事發當天各種功能裝置、制動系統都處於正常狀態,車輛不存在缺陷,且APP注冊協議中特別提示用戶不滿12周歲不得使用自行車,被告不存在過錯。
上海靜安法院認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於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過錯。拜克洛克公司對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該項義務除了確保投放在公共場所的車輛質量合格,即車輛部件裝置功能處於正常狀態之外,還包括通過必要的技術措施對車輛使用對象進行資格審核。具體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其車輛正常流通的情況下,城市公共區域中不特定的、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車輛進行騎行,但涉案ofo共享單車的鎖具設計未達到有效阻卻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車輛的合理標准,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對於受害人騎行涉案ofo共享單車因交通事故傷害致死的發生存在過錯。-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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