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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0-08-11 | News by: 中国经济周刊 | 有1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随着张玉环被宣告无罪,当事人的家庭悲欢故事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样的冤案为何会在现实中发生?以后又该怎么避免?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了张玉环的辩护律师王飞。
冤案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
《中国经济周刊》:作为本案的律师,怎样看待这个案子的一审、二审过程?
王飞:简单粗暴,就是这么一个感觉。看那个口供我就觉得特别假,口供说中午11点杀人,在自己家卧室里面杀人,就因为一个小孩调皮就去杀人。我觉得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任何一个真实的东西,它一定是符合逻辑和常理的,但凡虚假的东西,就透着很多的荒诞,从感觉上就觉得这不像一个真实的事,更像是一个编造的东西。
最初法院不同意给我阅卷,就仅仅是靠这几份裁判文书,和张玉环写的一些申诉书,他去讲述他的有罪供述是怎么来的,怎么产生的,我基本上已经判断这个案子恐怕是个冤案。当然后来我做了一些调查,去村里面调查取证,去跟张玉环当时在同监室的人去聊,到2018年6月份我们正式拿到案卷,其实那些东西只不过是更加加强了我之前的一个判断而已。
《中国经济周刊》:因为当时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程序上的哪些缺失,造成了这件冤案的发生?
王飞:在那个时候应该说还是有一些司法理念的问题,总是倾向于去追究犯罪,惩罚犯罪,那么人权保障这个理念我觉得可能还是未必深入人心。
那时候就总是觉得不能把杀人犯给放过了,所以说过于强调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可能被忽视的。
另外还有有罪推定的观念。现在过了二十几年,疑罪从无就明确地写在判决里面,这在二十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基本上很难在一个裁判文书里面去体现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那个时候可能司法程序太过于目的明确,总是很功利,就是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的导向,在这种导向之下,当事人的权利就容易被漠视。
我注意到这个案子开始有律师是在重审的时候,南昌中院在2001年重审。之前是没有律师的,当然第一次审理的时候,刑诉法还没有修改。1996年之前还没有明确说死刑案件必须有律师这样的规定,没有律师情有可原。
但是在重审的时候,刑诉法已经修改6年了,已经确立了一个规则,就是死刑案件必须要有律师,他不委托律师的话,司法机关必须要给他指定律师,法律援助的律师。
所以说在重审的时候他就有一个法律援助律师,这个律师当时也给他坚定地做无罪辩护,而且这个律师在开庭的时候提交了案卷里面的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就证明案发当天,也就是1993年10月24号的中午12点多,有一个他们村的小女孩,看见过这两个死者向后来被发现尸体的下马塘水库方向走。
也就是说案发当天的12点多,这两个小孩还活着,但是判决认定11时许已经被张玉环给杀掉了。
这是一个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证据,律师也出示了,但是完全被法院给忽略了,判决书里面针对这份证据根本就只字不提。
所以说在当时那个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还有律师的辩护权,可能也是重视不够。
基于有罪推定这种观念,就总是想当然的认为翻供是无理狡辩,是推卸责任,而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帮助当事人脱罪,在这种观念支配之下,是很容易发生冤假错案的。
还有正当程序问题。江西高院的第二次二审,是这个案子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第一次是发回重审的,那就说明(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那么到第二次的时候,当事人仍然坚持无罪,律师也是坚持无罪辩护。人家上诉了以后,竟然不开庭,书面审理,关着门把这案子给审完了。-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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