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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8-11 | 來源: 中國經濟周刊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隨著張玉環被宣告無罪,當事人的家庭悲歡故事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這樣的冤案為何會在現實中發生?以後又該怎麼避免?帶著這些問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了張玉環的辯護律師王飛。
冤案是如何被制造出來的?
《中國經濟周刊》:作為本案的律師,怎樣看待這個案子的壹審、贰審過程?
王飛:簡單粗暴,就是這麼壹個感覺。看那個口供我就覺得特別假,口供說中午11點殺人,在自己家臥室裡面殺人,就因為壹個小孩調皮就去殺人。我覺得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任何壹個真實的東西,它壹定是符合邏輯和常理的,但凡虛假的東西,就透著很多的荒誕,從感覺上就覺得這不像壹個真實的事,更像是壹個編造的東西。
最初法院不同意給我閱卷,就僅僅是靠這幾份裁判文書,和張玉環寫的壹些申訴書,他去講述他的有罪供述是怎麼來的,怎麼產生的,我基本上已經判斷這個案子恐怕是個冤案。當然後來我做了壹些調查,去村裡面調查取證,去跟張玉環當時在同監室的人去聊,到2018年6月份我們正式拿到案卷,其實那些東西只不過是更加加強了我之前的壹個判斷而已。
《中國經濟周刊》:因為當時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程序上的哪些缺失,造成了這件冤案的發生?
王飛:在那個時候應該說還是有壹些司法理念的問題,總是傾向於去追究犯罪,懲罰犯罪,那麼人權保障這個理念我覺得可能還是未必深入人心。
那時候就總是覺得不能把殺人犯給放過了,所以說過於強調了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是可能被忽視的。
另外還有有罪推定的觀念。現在過了贰拾幾年,疑罪從無就明確地寫在判決裡面,這在贰拾幾年前是不可想象的,基本上很難在壹個裁判文書裡面去體現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
那個時候可能司法程序太過於目的明確,總是很功利,就是以懲罰犯罪為主要的導向,在這種導向之下,當事人的權利就容易被漠視。
我注意到這個案子開始有律師是在重審的時候,南昌中院在2001年重審。之前是沒有律師的,當然第壹次審理的時候,刑訴法還沒有修改。1996年之前還沒有明確說死刑案件必須有律師這樣的規定,沒有律師情有可原。
但是在重審的時候,刑訴法已經修改6年了,已經確立了壹個規則,就是死刑案件必須要有律師,他不委托律師的話,司法機關必須要給他指定律師,法律援助的律師。
所以說在重審的時候他就有壹個法律援助律師,這個律師當時也給他堅定地做無罪辯護,而且這個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提交了案卷裡面的壹份證據,這份證據就證明案發當天,也就是1993年10月24號的中午12點多,有壹個他們村的小女孩,看見過這兩個死者向後來被發現屍體的下馬塘水庫方向走。
也就是說案發當天的12點多,這兩個小孩還活著,但是判決認定11時許已經被張玉環給殺掉了。
這是壹個對當事人非常有利的證據,律師也出示了,但是完全被法院給忽略了,判決書裡面針對這份證據根本就只字不提。
所以說在當時那個情況下,對於當事人的訴訟權,還有律師的辯護權,可能也是重視不夠。
基於有罪推定這種觀念,就總是想當然的認為翻供是無理狡辯,是推卸責任,而律師作無罪辯護是幫助當事人脫罪,在這種觀念支配之下,是很容易發生冤假錯案的。
還有正當程序問題。江西高院的第贰次贰審,是這個案子的最後壹道防線,而且第壹次是發回重審的,那就說明(認為)這個案子有問題。那麼到第贰次的時候,當事人仍然堅持無罪,律師也是堅持無罪辯護。人家上訴了以後,竟然不開庭,書面審理,關著門把這案子給審完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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