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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05 | 來源: 財經拾壹人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太受傷!!!
養了 18 年的兒子
竟不是親生的
海口的張先生(化姓)
與李女士(化姓)同居多年
並撫養壹男孩
後因雙方發生矛盾
張先生發現撫養 18 年的兒子
竟然不是親生的
將李女士告上法庭
請求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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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顯示兒子非親生,他狀告女友
張先生離異後於 1999 年與李女士相識交往,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000 年 7 月 14 日,李女士生育男孩小鵬(化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2003 年 6 月 10 日,張先生將戶籍遷移至海口市某路,並於次日將李女士的戶籍遷入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登記李女士為其妻子。
2004 年 3 月 17 日,以報出生的方式辦理小鵬戶籍入戶手續,登記小鵬為其兒子。
2005 年 6 月,張先生與李女士母子搬居海口龍華區某大廈居住生活,在此期間,李女士未在外從事工作。
2008 年 5 月 27 日,張先生以李女士名義與海南某公司簽訂《訂購商品房協議書》,購買該公司開發建設的位於海口市某小區的壹套房子(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為 115.77㎡,總價款為 538098.96 元,訂金 5000 元)。
在合同約定的房款交付完畢後,李女士作為買受人於 2010 年 11 月 18 日,與海口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正式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6 年 3 月 16 日,李女士領取案涉房屋所有權證。
2018 年 1 月 17 日,張先生就小鵬是否為其與李女士的親生孩子,利用小鵬的體檢血液做親子鑒定。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經檢驗並作出鑒定意見,排除張先生是血液樣品 1 的生物學父親。
2018 年 4 月 18 日,張先生以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向壹審法院提起同居關系糾紛訴訟,起訴請求:
壹、判令撤銷張先生贈予李女士位於海口市某區房,並判決房屋歸張先生所有,李女士協助張先生辦理變更手續;
2. 判令李女士向張先生壹次性支付 935210 元撫養費;
3. 判令李女士向張先生壹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50 萬元;
4. 判令李女士承擔案件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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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
案件受理後,張先生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與小鵬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司法鑒定。對此,李女士不同意張先生提出的親子關系鑒定申請,明確表示並認可小鵬與張先生不存在血緣上的親子關系。
壹審法院經審理判決
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位於海口市某區房歸張先生所有,李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協助張先生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至張先生名下;
張先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給付李女士房屋補償款 30 萬元;
李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返還張先生在共同期間為撫養小鵬而支出的撫養費 280674 元;
李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賠償張先生的精神撫慰金 5 萬元。
被告李女士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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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審判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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