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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10 | 來源: 南國今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流浪狗致人傷殘,長期投喂者是否擔責?
近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遵義中院”)審理了壹起因流浪狗傷人而引發的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壹條土狗撞倒。入院後,昝某某被鑒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拾級傷殘。經警方調查,該狗系當地居民萬某某經常喂養。萬某某則辯稱,雖然自己有喂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不應擔責。對此,昝某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下稱“正安法院”)訴請判令萬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余元。
正安法院審理認為,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萬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由於萬某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采取了不當方式投喂,使該狗對其投喂的食物產生了依賴,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遂判令萬某某賠償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萬某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事件雙方達成協議 圖據《貴陽晚報》
9月4日,經遵義中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法院工作人員:投喂者長期喂養
正安法院壹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萬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該工作人員稱,萬某某系某門店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喂養。”喂養確切時長不詳,但“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目前,昝某某身體已恢復健康。
那麼,欲救助流浪狗,應該如何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偶爾投喂沒關系,但經常投喂不恰當。經常投喂,狗就會經常到這附近來,對他人也會產生危險性。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領養,或者把流浪狗送到專門收容機構。”

長期投喂者萬某某賠償傷者4萬元 圖據《貴陽晚報》
律師:投喂是否算飼養視情況而定
肆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表示,壹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為是出於對流浪貓狗的憐憫之心,並不能推定其有飼養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為也不能改變流浪貓狗的無主物屬性。因此,壹般的投喂行為法律不應苛責。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投喂行為是否增加了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風險。
比如當投喂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時,流浪貓狗會對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賴,並在壹定程度上改變其生活習性和出沒規律,會在比較固定的時間地點聚集活動、等待投喂,從而將導致該場所壹定時間內流浪貓狗傷人的風險性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則有可能承擔壹定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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