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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13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廣西桂林交警對壹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引發爭議。

事故現場。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今年5月27日上午,29歲的王某某駕駛壹輛凱迪拉克牌轎車沿321國道機場路行駛至陸家村掉頭口時,撞上正在掉頭的壹輛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車上乘客蔣珍鸞當場死亡,駕駛員湯建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現場。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場路大隊(以下簡稱:機場路交警)於7月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據文書編號尾數下稱《006號認定書》,下同)顯示,經鑒定,凱迪拉克車發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駛速度為170-173公裡/小時。王某某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且嚴重超速,負主要責任,湯建民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行駛,負次要責任。

機場路交警首次認定凱迪拉克駕駛員承擔主責。
王某某申請復議後,機場路交警於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061號認定書》),增加了“湯建民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等內容,認定王某某和湯建民負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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