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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16 | 來源: 果殼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民事訴訟中,“可用”證據的標准,不斷在放寬。“不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就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規則已經過時了。
2015年山東棗莊的壹樁離婚案件中,當事女子在自家客廳偷拍偷錄丈夫出軌影像視頻,被法院認定為“不存在嚴重侵犯第叁人隱私的情形”,認可其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對偷拍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了確認。
像電視劇《白色月光(电视剧)》中那樣,深入到他人私宅搞竊聽竊錄,被認定非法證據的可能性明顯更大壹些。但根據“利益衡量原則”,若法官認為取證的違法性對他人權益損害明顯弱於要證明和保護的利益,那證據被認可的可能性依然是存在的。
郭剛
法律工作者
電視劇《白色月光》中,張壹通過在自己送給楊雁的禮物中安裝隱藏攝像頭,拍到了丈夫張鑫出軌的證據,但方岩卻告訴張壹,這樣的取證不能作為證據呈堂,甚至對方還可以反咬你壹口,告你侵權隱私。

《白色月光》截圖
這個情況被網友總結為“非正常拍攝不算合法證據”。
這個說法對不對?張壹是不是真的白忙活了?
這幾年錄音錄像方便到隨手可得,而講話要有“實錘”,有視頻有真相的觀念也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真實生活中千差萬別的偷拍偷錄行為,到底能不能當作證據被法官認可呢?問題的答案,近年來處於變化之中。在當下,也會視案情具體細節的差別,而可能有所不同。
壹、民事訴訟中,“可用”證據的標准,不斷在放寬
“非正常拍攝”能否被法庭認可,涉及民事訴訟中視聽證據的效力問題。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指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續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1]
這個標准非常嚴格,不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就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這個規則至今深入人心,但實際它早過時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1]33號)將標准放寬了,第六拾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
2015年2月4日正式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壹步改變了規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3]
兩個“嚴重”,放寬了法官對證據的認可范圍,實際上是確立了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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