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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0-08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又壹起受賄大案細節曝光!
被查壹年多後,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延長石油)黨委原書記、董事長沈浩受賄細節獲官方披露。

據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發布的《沈浩受賄案起訴書》,檢方指控,2003年至2017年,沈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专题)超2000萬元,其中僅黃金就收了7200克。
公開資料顯示,沈浩,男,漢族,1952年4月生,江蘇常州人,研究生學歷,1968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問題被陝西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月1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7月12日,陝西省監察委員會將沈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指定寶雞市監察委員會管轄並聯合開展調查工作,7月13日寶雞市監察委員會對沈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8月13日寶雞市監察委員會依法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本院決定被寶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起訴書指出,沈浩的受賄財物中,僅黃金就達到7200克,價值超200萬元。其中,為謀求油氣資源開發合作,內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賀某某曾於2011年、2012年間分兩次送給沈浩共計4500克黃金(價值153.7485萬元)。此外,沈浩還收受賀某某所送的美元35萬元、英鎊13萬元、歐元16萬元。
起訴書還顯示,2014年、2015年間,陝西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姚某某曾送給沈浩歐元20萬元、黃金2000克(價值67萬元),同樣是為謀求合作利益。
2011年至2013年,某石油油氣勘探公司原總經理馮某某為獲得關照並對自己被任命為總經理表示感謝,送給沈浩5萬元和500克黃金(價值12.159萬元)。
同樣,為謀求晉升,某石油銷售公司原副總經理閆某某於2010年初送給沈浩價值5.76萬元的黃金200克。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合作、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叁百八拾伍條第壹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浩具有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拾柒條叁款、2009年3月《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浩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拾伍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浩有期徒刑拾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柒拾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目前,被告人沈浩現羈押於陳倉區看守所。-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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