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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0-10 | 來源: 楚天都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這是壹起離奇的強奸案。
登記結婚後,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自己的“處女身”。激情遭遇性冷,贰人關系惡化,分居長達壹年多時間。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了義務”。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離魔爪,隨即報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
2006年10月,被告人孫建軍(化名)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因女方父親為獲得動拆遷利益,被害人在其父親的逼迫之下與被告人孫建軍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建軍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孫建軍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建軍的暫住處,趁著酒勁,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
兩口子的事警察憑什麼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後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建軍抓獲。
民警在抓獲被告人的時候,孫建軍的表情拾分驚訝,他問民警:是不是抓錯人了?他根本沒有做啥!當他聽說是妻子報的案時,他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兩口子的事,警察管得著嗎?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判決。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到底是不是強奸?

《說法》節目嘉賓:李桐樣律師
李桐樣律師: 理論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子發生性關系,都有可能構成強奸罪,當然法律對婚內強奸的認定很謹慎:要綜合婚前基礎、婚後狀況、具體行為等證據分析。如果報道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內強奸的認定標准,構成強奸罪。
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怎麼會可能!
法院:
婚內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
也是強奸行為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軍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建軍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專題)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叁拾六條、第柒拾贰條、第柒拾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孫建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緩刑叁年。
宣判後,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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