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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29 | 來源: GBK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李女士於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個孩子。4個月後,尚在哺乳期的她被工作單位杭州市蕭山區河莊街道辦事處解除勞動關系。因生育第3個孩子而在哺乳期被解除勞動關系,杭州李女士向錢塘新區勞動仲裁庭申請原工作單位支付賠償金並補發工資,但被駁回。

李女士於2009年大學畢業後,通過大學生村官計劃考入蕭山區河莊街道辦事下轄的壹個社區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辭職。2017年,她接到河莊街道辦事處的電話,讓她再次回社區工作。當時她剛生下第贰個孩子,考慮到兼顧家庭,李女士決定回到社區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懷上了第3胎,她決定將孩子生下來。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單位提交產假申請,單位告訴她,因屬於“計劃外生育”,“不存在請假壹說”。李女士將請假條放下後,回家待產。8月6日,第叁個孩子出生。
李女士說說,分娩叁個月後,她回到單位上班,卻被告知“不用來了,過段時間直接辦手續”。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壹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因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4條規定和《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第25條第6項有關規定,李女士於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工資發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積金交到2020年12月。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認為,用人單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向仲裁委申請裁定原單位支付賠償金和補發工資14余萬元,該案已於2021年1月29日開庭。
李女士告訴記者,在仲裁結果出來之前,原單位的代理律師表達了希望私下解決、讓其撤訴的想法,但被她拒絕。她表示,自己的目的並非為獲得經濟賠償,而是通過裁決確認用人單位開除哺乳期員工的行為違法。目前她已經委托律師起草起訴書,近日將向法院起訴原工作單位。-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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