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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11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因家庭糾紛,六旬男子爬至空調外機,將斧頭、花瓶和書紙從9樓扔下,砸壞兩輛汽車。
4月9日下午,該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第贰次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庭審中獲悉,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叁年六個月。

庭審現場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攝
案件定性成庭審焦點
庭審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盧某在其住所地,因家庭糾紛爬至窗外空調外機上,先後將塑料花瓶、壹把木柄斧子和壹包紙質材料從9樓扔下,致停放在小區通道內的壹輛寶馬牌汽車前引擎蓋被砸穿,壹輛奔馳牌汽車後擋風玻璃被砸碎,後備廂蓋凹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經鑒定,兩輛車的維修價格共計人民幣2萬9千余元。接警到場的民警及消防員將被告人盧某拉進房間,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件如何定性,成為法庭審理的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拾壹)》針對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單設了高空拋物罪條款。
本案從提起公訴至案件開庭審理,跨越了《刑法修正案(拾壹)》生效期,那麼,應如何定罪?
公訴機關:被告人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
靜安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認為,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性質,需結合其主觀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品的性質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檢察官經實地走訪發現,盧某所在樓棟的正下方為壹小型通道,緊鄰通道的是兩個機動車停車位,而車位又緊鄰小區出入主幹道,是居民進出小區的必經之路。
從拋擲物品的地點來看,被告人系從住宅樓9樓窗戶向樓下拋擲物品,樓下小區通道不時有行人、車輛自旁邊經過。

涉案斧頭 公訴機關 供圖
從被拋擲的物品來看,壹把木柄斧頭、壹包數公斤重的紙質材料、壹個塑料花瓶等,從9樓扔下的殺傷力極大,還有可能因彈跳等造成贰次傷害。
從拋擲物品的動機來看,盧某意圖引起眾人圍觀,其拋擲多個物品並不考慮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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