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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5-20 | 來源: 上觀新聞 | 有5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攤攤主為意定監護人”壹事又起波瀾。
今年2月,老人的妹妹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申請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5月8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老人家屬之所以發起這壹訴訟,是因為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是後續訴請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的必須程序,這也意味著,家屬後續可能會發起相應訴訟。
5月18日,老人的親屬吳女士對媒體表示,之前老人沒有做過司法鑒定,近期司法鑒定結果出來了,家屬有義務監護老人,未來或就監護問題進行訴訟。未來他們會對老人做進壹步的安排,也要求未來做指定監護人。
但是跟親屬解讀不同,水果攤主小游(化名)的代理律師高明月接受上觀新聞采訪時表示,老人既已被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依據意定監護協議的規定,小游目前已經成為老人的合法監護人。


判決書。高明月 提供
疑問:意定監護協議是否受影響?
老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前簽訂的意定監護等協議是否會產生影響?
小游的代理律師高明月告訴記者,這次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今年4月14日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被鑒定人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這個結論是指向現在的,只能證明鑒定時,老人已經無民事行為能力。”
而老人與小游公證意定監護協議是在2019年3月,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則更早是在2017年,法院的這次判決並不能指向老人在簽訂兩份協議時就已無民事行為能力。高明月說:“這次老人家屬提出的訴請只是要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並不涉及認定此前簽訂協議無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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