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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12-30 | 來源: 華楓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稅務相關 | 字體: 小 中 大
問:我有個建築公司,稅局要我申報給工人的錢,我應使用T4A表嗎?
答: 建築業與其它行業有所不同。所謂“工人”壹般是指受雇傭的雇員,閣下是雇主;也就是有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如果雇主和雇員關系存在,那麼閣下發給工人的錢 壹般為雇傭收入,即工資,也即應代扣稅、CPP,和EI,公司申報時應使用T4表,工人在報稅時按T4的內容報個人所得稅。
如果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不存在,也即這些“工人”實際上為自雇,或稱為“分包商”(SUB-CONTRACTOR),這時建築業則不同於其它行業,申報支付給“工人”的費用,應使用T5018表,而不用T4A表。
其實,建築行業裡承包/分包商(CONTRACTOR/SUB-CONTRACTOR)的概念很普及。工人以個人名義、或合伙名義、或有限公司名義分包工程,壹般沒有雇員和雇主的關系。這時分包的工程款(CONTRACT PAYMENT)都使用T5018表申報。
T5018 表包括兩個部分:T5018分表(SLIP)和總表(SUMMARY)。壹般在申報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遞交給國稅局。申報的金額會包含GST;如果有材 料,也可包含材料費及材料費中的PST;但不須包含諸如律師、簿記、清潔衛生之類的費用。另外,給個人500元以下的費用也不必用T5018表申報。
分包合同款申報制於1999年1月1日實施。假如閣下尚未使用該申報制,務請咨詢有關專業人士,及早落實有關制度。 (浩暉會計師事務所)-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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