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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7-17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員工不穿工作服,而是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法院支持嗎?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壹則民事判決書顯示,丁某於2014年2月19日入職XX公司,擔任會籍顧問,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公司要求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著工作裝,丁某不服從管理,店長文某某要求丁某穿工作裝上班,丁某拒絕,聲稱天氣熱,沒有開空調,於是店長文某某罰款丁某50元予以懲戒,之後丁某仍穿短褲上班。因丁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懲戒之後仍然不改,店長文某某將其辭退。
公司就其上述主張提交如下證據:1.《會所管理制度》,其中第3條顯示:“會籍顧問需穿工裝、帶工作牌,帶好日常工作表格、電話預約表格、黑色簽字筆、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儀表整潔、…”;
2.2013年1月1日其公司與丁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柒章第叁項:“乙方(丁某)應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以及第肆項:“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丁某對《會所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公司的證明目的,主張公司並沒有工服,只有壹個大紅背心,店長說在會所可以不穿大紅背心,2014年5月23日當天,公司對其處以50元罰款並口頭將其開除。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請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34838元;2.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3548元;3.支付2012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間雙休日加班費40186.5元;4.支付2014年2月18日至5月23日期間延時加班費28531.35元;5.支付2014年清明節、勞動節加班費8409.26元,以上合計15.55萬元。
2015年1月21日,朝陽仲裁委作出裁決:壹、公司支付丁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0971.26元;贰、公司支付丁某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間雙休日加班工資2206.89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551.72元;叁、公司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4838元……
公司起訴:穿短褲上班屬嚴重違規行為,公司可解除合同。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壹審法院。
公司在起訴狀中稱:公司的《2014年預售期間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會所管理制度》)第3條明確規定會籍顧問需穿工裝帶工牌,所以公司辭退丁某有規章制度依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壹審判決:規章制度並未規定穿短褲需解除合同,公司解雇不合法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公司雖主張丁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規章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故公司應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9765.08元(5953.02元×2.5個月×2倍)。
公司上訴: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叁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公司無需向丁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公司上訴理由為:公司的《會所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會籍顧問需穿工裝、帶工作牌……”,公司與丁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拾條第(贰)款第2項中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丁某在上班時間未按規定穿工作裝,穿短褲上班,因此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與丁某解除合同,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員工答辯:公司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穿短褲,開除我是不合理的
丁某答辯稱:我按規定穿著工裝,公司沒有下身工裝,我穿的是九分褲。公司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穿短褲,店長也沒有在公共場合告知店員不能穿短褲,公司因為我穿了九分褲就將我開除是不合理的。
贰審判決:公司解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支付賠償金
北京市第叁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因公司認可在2014年未與丁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其應當向丁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壹審法院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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