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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17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出租 | 字體: 小 中 大
夫妻外出工作,將4歲的女兒獨留在出租屋內,不料發生火災,小女孩不幸身亡,事故究竟緣何而起?小女孩的離世又該由誰來負責?近日,濱州市濱城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409034426
4歲女童出租屋內遇火身亡,父母索賠80萬
因工作原因,莫軍(化名)夫妻與女兒小莫(化名)被安排在曾某某提供的由萬某某出租的宿舍居住。2020年某日上午九點半左右,原告莫軍夫妻將4歲的女兒小莫壹人留在案涉火災宿舍去上班,當日11時許,其鄰居聽到爆炸聲隨即出來查看,發現莫軍壹家居住的房間著火並聽到受害人小莫從屋內傳出的哭聲,他們趕緊滅火搶救並撥打火警電話,因當時火勢太大未將小莫救出,消防救援人員到後將火撲滅,但小莫已不幸身亡。
消防救援大隊認定:起火部位位於莫軍夫妻和楊某某夫妻合租宿舍,起火點位於莫軍所屬床鋪與楊某某所屬床鋪中間位置;排除雷擊、自燃、吸煙等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
莫軍夫妻將房主萬某某與承租人曾某某起訴至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索賠共計80萬元。
法院審理:房東賠償女童死亡造成損失的20%,承租人賠償10%
庭審中,法官圍繞案件事實進行了詳細的法庭調查,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辯解意見。雙方當事人各執壹詞,對於案件所涉事實和責任的承擔爭議很大,法官多次從案件事實、法律責任和安全義務等方面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協調,但調解均未成功。
法院認為,事發當日,莫軍夫妻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莫獨自留在宿舍無人監管,火災發生時左右鄰居均有人聽到小莫的哭聲,說明事故發生時若宿舍中有成年人在的情況下,小莫獲救的可能性極大。莫軍夫妻作為受害人小莫的監護人,對於小莫的人身安全負有法定保護義務,其疏於監護,對於小莫死亡後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被告萬某某將未經驗收的建築出租給他人用於工人宿舍,其在明知該建築的線路存在問題的情況下繼承出租,且火災原因亦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的可能性,火災發生後亦無有效消防設施防止火災損失的擴大。被告曾某某租賃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用於工人宿舍,且租賃已達8年之久,其對於租賃建築物的狀態應盡到必要的了解和安全防范而未盡。
因火災事故原因不明確,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綜合全案,在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過錯亦不能排除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本案的證據所能認定的實事情況,確定萬某某賠償原告因小莫死亡造成損失的20%,曾某某賠償原告因小莫死亡造成損失的10%。
案件啟示
本案中,肆歲女童不幸離世讓人扼腕痛惜,事故原因無法查明增加了審理難度。為盡可能還原事實,分清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多次前往消防救援大隊調取案件筆錄、現場方位及線路圖等材料,就現場細節問題與消防大隊勘驗現場的技術人員進行細致溝通交流,並根據證人證言,壹個細節壹個細節地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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