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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2-09 | 來源: 遼寧高院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2年2月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贰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劉東死刑。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上訴人劉東駕駛自己的寶馬轎車沿大連市中山區伍惠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無法接受投資失敗的現實,突然加速、故意沖闖紅燈,沖撞正在伍惠路勞動公園北門人行道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造成伍人死亡、贰人重傷、肆人輕傷、贰人受傷。之後,劉東駕車繼續行駛至伍惠路與解放路交匯處,追尾壹廂式貨車後停下,劉東棄車逃離現場,於當日下午歸案。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劉東不服,提出上訴。贰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東因投資失敗,以極端方式發泄情緒,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加速行駛,故意沖闖紅燈,沖撞正在人行道過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傷及他人財產損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社會危害和罪行極其嚴重,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此前報道:大連“5·22”轎車撞人逃逸案壹審宣判 被告人劉東被判死刑
2021年10月29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壹案,對被告人劉東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案由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9月16日提起公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被告人劉東駕駛其寶馬轎車沿中山區伍惠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無法接受投資失敗的現實,突然加速車輛,故意沖闖紅燈,沖撞多名正在伍惠路勞動公園北門人行道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造成肆名被害人當場死亡,壹名被害人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之後,劉東駕車繼續行駛至伍惠路與解放路交匯處,追尾壹輛廂式貨車,致該貨車損壞。隨後劉東棄車逃離案發現場。當日13時許,劉東到昆明街派出所,稱其駕車與他人車輛發生追尾,但不承認自己開車撞人的事實,在公安機關確定其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後,經審訊,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東無視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伍人死亡、多人受傷、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劉東因自身投資失敗,以極端方式發泄情緒,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加速行駛,故意沖闖紅燈,沖撞正在人行道過馬路的大量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傷及他人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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