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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7-19 | 来源: 娟姐看法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电动车 | 字体: 小 中 大
“太惨了!死者都是少年!”7月18日13点52分,河北石家庄,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36岁男子韩某是名货车司机,当时其驾驶着一辆红色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过一红绿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未能及时发现与其同行的一辆电动车,导致该电动车上的四名骑乘人员,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7月19日,警方通报称,已依法对韩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目击者王先生称,车上的骑乘人员都是十二、三岁的少年,当时四人同乘一部电动车,准备出去玩。
通过现场监控来看,这起事故的发生,大概率是少年驾驶的电动车,正处于司机韩某的视线盲区所造成的。
1、事发后,有网友感叹道,四个少年背后就是四个家庭,这让父母怎么能接受得了这么残酷的事情。
也有网友表示,对于孩子的安全教育,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一定要重视。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家长和学校签了一份暑假安全教育责任书,就算完事了。家长一定要落实到行动上。绝对不能让孩子涉险。
2、《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具有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目前,韩某已被刑事拘留。也就是说,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3、从民法角度来说,构成犯罪的,就属于过错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应当知道十二、三岁的少年,是不可以驾驶电动车上路的,而且4人同乘一辆电动车,即便是成年人都是不允许的,即四名少年在这起事故当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换而言之,法院审理赔偿问题时,会因电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而减轻韩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家属来说,无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孩子身亡对父母所带来的伤害。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正值暑假期间,孩子的安全一定要重视,切勿等事后再来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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