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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9-16 | 來源: 大兵叔叔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禍從天降,浙江杭州,吳先生正在撐著傘路過寫字樓時,突然聽到有異響,隨即就感受到鑽心的痛疼,吳先生捂著頭,此時血液已經從頭部流出,吳先生下意識的蹲在地上,而此時自己撐著的傘竟然有壹個大窟窿。
事後吳先生趕緊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經過了解,事發時26樓正在裝修,大理石的邊角料從窗戶出來了,不巧砸在了吳先生的傘上,又砸破了傘打到了吳先生的頭部,吳先生慶幸道幸虧打著傘,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真是禍從天降,也幸好是這把傘救了吳先生壹命。
裝修就不能認真壹些,或者是采取壹定的安保措施,否則壹旦造成他人損害的,那麼後果就可能會非常嚴重。
從民事層面來看,這是高空拋物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壹千贰百伍拾肆條的規定: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既然本案已經確定了是26樓裝修造成的事故,那麼就要由26樓的相關人員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也許業主與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那麼如果是裝修公司的員工導致的,由裝修公司負責對吳先生進行賠償。
假如經過調查,無法確定侵權人的, 那麼就要由整棟樓的業主承擔賠償責任了。
當然,對於物業來講,也並非完全沒有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所以物業企業具有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對此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這是過失導致的,但是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比如造成行人被砸成重傷或者是死亡的,那麼實際施工人為此要承擔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畢竟從事如此危險的工作,沒有對樓下的行人或者采取壹定的安全防范措施,那麼就屬於存在過失行為了,對此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是故意的,性質更加惡劣,從26樓拋下物體的,壹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高空拋物罪,當然,如果性質惡劣,比如在高空拋下,樓下是人來人往的地方,會直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臨更加嚴重的刑事處罰。
總之,這樣的行為就是存在很大的危險性,法律對此才會在不同層面,如民事層面甚至是刑事層面進行規制,也慶幸吳先生打了壹把傘,真的是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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