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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04 | 來源: 周圓曦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按照戰爭法規,任何交戰壹方都有責任保護對方的戰俘,而不能夠對戰俘進行虐待。同時,在兩個國家的外交斡旋之下,雙方可以對等交換戰俘。俄烏兩國已經進行了多次戰俘交換,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和戰爭法規規定。
善待戰俘,早在在1864年就有了相關的國際公約。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各國締結公約的時候,也已經規定了要善待戰俘的內容。1949年8月12日又簽署了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的國際公約。其中規定:
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它原因而失去戰斗力之人員在內,在壹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它類似標准而有所歧視。
從上邊日內瓦公約的規定當中可以看出,關於戰俘待遇的規定,主要就是不能虐待,不能歧視,不能非法拘禁,不能非法殺害等等。
俄烏兩國相互之間交換戰俘,都發揚了人道主義的精神,都是在遵循戰爭法規。也遵循了關於戰俘待遇的法規。如果不遵循相關的法規,就會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指控,以至於在戰爭結束以後,對違反戰俘待遇法規的指揮官和士兵以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追究違反戰爭法規犯罪的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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