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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25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被拐32年的廣西男子曹平(化名)與家人相認後,家人想追究當年拐騙曹平的“養母”秦某英的責任。桂林象山區檢方、桂林檢方和廣西檢方均認為秦某英涉嫌拐騙兒童,但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最終不予批捕。曹平的親生父母此後申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11月25日,曹平的親妹妹曹穎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們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最高檢維持了不批捕決定,他們將通過其他渠道繼續申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曹平父母追責拐騙者的困境主要在於,目前對於追訴期限和適用法條存在爭議。如適用1979年刑法,該案已過追訴期,如適用1997年刑法,該案或尚在追訴期內。
伍個月孩子被拐,親生父母堅持追責“養母”
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當時秦某英用化名來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顧剛滿伍個月的曹平,但擔任保姆的第贰天,秦某英便帶著孩子“失蹤”了。父母報警後,還發動了親戚朋友尋找,壹直未找到曹平,這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身心打擊。
曹穎稱,當年他們家庭條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職工,本來可以給曹平壹個更好的生活環境,尤其是教育環境。但沒想到曹平被拐走了,連高中都沒讀。這也是父母心頭之痛。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秦某英在明知自身無法生育的情況下,於1988年1月10日,利用為曹家做保姆之際,將其伍個月大的兒子曹平抱回家中撫養,並改名為李某敏。
當時,桂林市警方雖立即對曹平被拐賣壹案立案偵查,並發布《協查通報》,但壹直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更未對秦某英采取強制措施。這也成為了日後曹平父母追責之路上的困境之壹。
曹平失蹤後,桂林市公安局曾發布協查通報。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2020年5月,根據公安部下發線索,報案人留存的血樣與桂林市陽朔縣某村村民李某敏血樣DNA比對數據相符,為父子關系。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養父母展開調查,發現李某敏養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案件告破。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後,曹平與家人相見。
曹穎說,相認後,從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並不親密,追責意願也不強,但這和他們堅持追責拐騙者是兩碼事,孩子被拐給父母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
曹穎提供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公安機關將秦某英拐騙兒童壹案移送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案已超過追訴期限,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31日,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對秦某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近兩年,曹平的親生父母不服前述不批捕決定,先後向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此後,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相關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均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行為已超過追訴期限,原不批准逮捕決定正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審查結案。
今年,曹平的父母以“拐騙兒童罪追訴期限應從被害人滿14周歲起算,本案應適用1997年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未超過追訴期限”為由,向最高檢提出申訴。
追訴期限和適用法條之爭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秦某英拐騙兒童的行為應從何時起算追訴期限,應適用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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