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3-01-24 | 來源: 區漢宗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港 | 字體: 小 中 大
香港回歸前,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連“司法獨立”也子虛烏有。但是,香港回歸後,終審權之爭成為中國司法主權與殖民地殘余司法權力之爭。
這種斗爭源於叁權分立之爭。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說,香港是普通法制度,是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則是“權力分立”的核心概念。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則說,《基立法》訂明立法、行司法機關叁權分立的原則,並清楚界定了叁者的角色。
其實香港回前後都不是叁權分立,香港司法界某些人謊稱特區叁權分立,是為了將香港司法獨立凌駕於特區政府、特首乃至中央之上。
香港終審法院竟然曾經宣稱可以依據司法管轄權去審核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完全是本末倒置,荒唐滑稽。
香港終審法院於1999年吳嘉玲案判辭第62段:“依我等(終審法院)之見,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抵觸時,宣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此等行為無效。關於這點,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
事實上,香港的司法獨立在縱向結構上,還有壹個高高在上的國家司法主權。香港司法獨立絕非“獨立”於其權力來源即“壹國”主權,作為壹個地方行政單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不能作出凌駕國家主權的行為。這是應有之義,也屬常識。
香港法官如果缺乏對“壹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同,會導致司法獨立蛻變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擾亂憲制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受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代表抗辯壹案,香港叁級法院均批准黎聘用外籍大律師作辯,均駁回律政司上訴,這擾亂了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受損。
香港法律界和司法界某些人顛倒了法律秩序,聲稱終審法院請人大釋法,人大才能釋法。認為除了《香港基本法》158條第叁款外,並無其他條文說明有其他人或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本身)能提出或主動啟用此解釋權,香港特區法院是唯壹在《香港基本法》裡列出有權提請釋法的機構,任何非司法機構提請人大釋法,均屬違憲雲雲。-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