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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04 | 來源: 網絡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廣東廣州,男子陳某通過中介購買壹套價值2000萬元的豪華別墅。不曾想,簽完合同交了200萬元的定金後,發現中介鬧了烏龍,買錯了房子!這可怎麼辦呢?
原來,陳某經過多年的打拼,積攢下了不少的財產,就想著換壹套大房子,改善壹下生活。於是,就委托了某中介尋找房源。
後來,中介帶陳某到了壹套毛坯別墅,陳某壹看光花園都有壹千多平,方向周正,各方面都符合自己的需求,也是非常的滿意,心中已經默默地決定要買下來。
在中介的安排下,陳某和房主李女士進行了面談,雙方談得很順利,以兩千萬元的價格成交,隨即就簽了合同,並轉了200萬元定金給李女士。
可不曾想,陳某去接收房子時,才發現他買下的房子根本不是中介帶他看的那套房。原來,李女士的房子和陳某看的房子緊緊相鄰,中介當天搞錯了房號,帶陳某看錯了房。
這下子,陳某傻了眼,李女士的房子比起他看中的房子可是差了很多,花園也小了,而且是壹套裝修過的贰手房。
陳某對此非常不滿,找到中介,表示自己不想買這套房,要解除合同,並退還自己已經支付的200萬元定金。可是這個要求被李女士拒絕了,如果陳某爽約,李女士也直接表示不會退還定金。
叁方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陳某無奈,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並返回定金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後,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了合同,判令李女士返還陳某200萬元定金的本息。
@皓子說法
1.有網友認為,這不是什麼重大誤解,是黑中介有意為之,陳某就該去告中介,讓中介退壹賠叁。那麼,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法律上講的欺詐,指的是商家為了達到目的,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相,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了虛假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欺詐和重大誤解存在著相似的地方,比如說,都是陷入了錯誤的認識中,意思表示都不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那麼,如何區分商家的行為是欺詐,還是引買家陷入誤解呢?這就要看商家行為目的是什麼。
具體到本案中,雖然中介帶陳某看錯了房子,使陳某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且,中介應當知道帶陳某看的房不是李女士的房,表面上看,主觀上確實也符合應當知道,由於疏忽大意導致錯誤的欺詐主觀特征。
但是,中介的目的並不是說想要以此達成交易的目的,其主觀上還是想賣李女士的房子,只是因為疏忽大意搞錯了。因為,紙是包不住火的,房子是要交付給陳某,陳某早晚會知道此房非彼的事,肯定也會因此引發糾紛。
所以說,從事情本身來看,中介如果用這種低級的套路去引誘交易,其手段未免太低級,壹般人也不會這麼幹。
因此,雖然中介在此事中存在過錯,但是,確實也還達不到欺詐的要件,要求中介退壹賠叁,幾乎不可能。
2.在合同被撤銷前,李女士有權拒絕退還200萬的定金嗎?
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兩者是不壹樣的,前者具有法律上的違約擔保性質,壹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不退還,而後者需要退還。
具體到本案中,因重大誤解達成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是不壹樣的。可撤銷合同,在法院判決撤銷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李女士在合同被撤銷前,依據合同效力拒絕退還定金的行為,並無不妥。但是,法院壹旦判決撤銷了合同,那合同就自始無效,李女士應當退還定金。
3.陳某本身有過錯嗎?其和中介的責任如何劃分呢?
《民法典》第592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壹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此事中,中介和陳某達成的是有償媒體服務合同。中介的主要義務就是幫助陳某尋找房源,並通過實地查看或者其他方法,把房源的真實情況告知陳某。-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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