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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16 | 來源: 娟姐看法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喪心病狂!湖南張家界,壹男子因父親工傷死亡賠償金保管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後,居然駕車將母親撞死,隨後報警謊稱是交通事故。最終公安機關識破其罪行,並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該男子已被執行死刑。
男子方某出生於1984年,其平時與57歲的母親向某關系緊張,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方某的父親因工傷意外身亡後,家裡獲得75萬元死亡賠償金。
事後方某因父親的死亡賠償金保管、分割問題與母親向某發生爭執後,遂心生不滿並產生駕車將其撞死後謊稱交通事故的歹毒想法。
事發當天,方某駕車停在家門口的不遠處,並趁向某出門後在公路上行走時,從身後駕車加速撞向向某。向某被倒後應聲倒地不起。
事後方某以發生交通事故為由,主動撥打120對母親進行救治,並當場報了保險。最終向某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向某的死亡原因是腹腔髒器破裂急性失血過多並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1、雖然沒有人會想到,兒子方某會對自己的母親做出如此歹毒的行為,但多項證據證明向某的死因有蹊蹺。
後經公安機關深入調查發現,這並不是壹起簡單的交通事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方某被公安機關揭穿了其謊言。
刑法第232條規定,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具體而言,不論以什麼手段,只要主觀上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也確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就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據此,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壹致認為方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認定其是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極其殘忍以及所造成的後果與社會的影響是極其嚴重的。即屬於罪行不足以從輕的。
刑法第48條同時規定,當行為人的罪行不足以輕時,人民法院應當絕不姑息,堅決適用死刑。
綜上,中院、高院壹致認為,方某其喪心病狂的行為,應當予以嚴懲,故依法判處其死刑並報請最高法核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正確和慎用死刑,所有死刑判決必須由最高法經核准,經核准同意後才能執行死刑。
最終,最高法也認可中院、高院的意見,故核准對方某的死刑判決。目前,方某已被驗明正身,執行槍決。
2、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是方某主動報120和報保險及交警的,但其主觀上並非想投案,也沒有如實供述,因此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刑法第67條規定,行為人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當然,即便是自首,也不是免死金牌!因為上述法律規定講得很清楚,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而非“應當”從輕。
3、母親向某拾月懷胎生下方某,並含辛茹苦將其養大成人。相信其到死那壹刻,其也想不到,自己的死會是自己親生兒子幹的。
對於這種人這種行為,筆者已經詞窮了!希望下輩子做個好人、做個好兒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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