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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5-31 | 來源: 九派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青海高院:5月31日,在“六壹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贰拾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专题)總書記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維護未成年人權益,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進壹步凝聚全社會關心、關愛、尊重和服務未成年人的共識和力量,省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青海法院近年來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妥善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深化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改革等方面的相關情況,並發布叁起典型案例。

案例壹
祁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9日,祁某某(案發時未滿18周歲)無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的“LONCIN”牌贰輪摩托車,沿西寧市城北區祁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汽配城”前紅綠燈處,與張某某駕駛的“豐田”牌小型客車碰撞後駕車逃逸,沿路逃逸至拾叁中路口東側時冒進信號通行在與人行橫道內由南向北過馬路的行人朋某某碰撞,車輛失控後又與拾叁中路口西側人行道金屬隔離護欄碰撞,發生致祁某某受傷、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及人行道隔離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傷者朋某某於2021年7月29日16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城北區法院以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駕駛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輛均要求年滿18周歲,且必須持有駕照。未成年人駕駛摩托車上路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駕駛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更會擾亂道路交通駕駛秩序,危害其他駕駛人和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祁某某屬於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未成年人監護人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教育未成年子女充分認識到駕駛機動車的風險與危害,加強對所有車輛的管理,禁止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出行,加大對未成人的法治教育力度,引導未成人知法、崇法、尚法。
案例贰
徐某某拐賣兒童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1日徐某某與李某某登記結婚,贰人經常發生矛盾。2022年4月18日徐某某在海東市樂都區第贰人民醫院分娩壹男嬰,後居住在樂都區高廟鎮長裡村娘家。
2022年6月13日,徐某某通過“快手”APP發布收養孩子的消息,並與馬某某商議收取5.5萬元“營養費”。2022年6月14日,馬某某及其妻子趙某某、嫂子巨某某給付徐某某5.5萬元“營養費”,並與徐某某簽訂領養孩子協議書,之後徐某某未核實對方的撫養目的、撫養能力等詳細情況直接將孩子交由馬某某等人。所得錢款大部分被徐某某用於償還借款,少部分用於自己花銷。
[裁判結果]
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獲利目的,出賣親生兒子,侵犯了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伍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10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6條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本案是典型的借“送養”之名行拐賣兒童之實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2021年9月27日國務院公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也加大了對出賣親生子女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子女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不能作為商品買賣。通過本案,有效震懾出賣親生子女這種有悖人倫的犯罪行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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