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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7-23 | 來源: 陸火之火 | 有1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3年7月7日,“初中女生遭強奸殺害”案在江西宜春法院壹審宣判,未成年的初中生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肆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民事訴訟部分,宜春法院駁回了受害初中女生家屬提出的157萬民事賠償請求,僅支持了合計55198.5元的喪葬費。
壹審判決壹出,輿論嘩然,最大的問題就是為何凶手柳某某在犯罪事實經法律確認後,依然只需要承擔5.5萬余元的民事賠償,“壹條人命只值不到6萬?”,有民眾甚至對法院的判決公正性提出了質疑。
宜春中院僅支持5.5萬元的喪葬費合法合規,5.5萬元的民事賠償額度,已經是現行法律框架之下法院的上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過低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長期存在並不代表即合理,司法系統是時候考慮改變這壹”痛感“了。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對於什麼屬於刑訴法規定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經歷了壹個痛苦的變化過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兩金”屬於物質損失,全國各級法院開始判決支持受害人向行凶者索要“兩金”民事賠償。
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害人殘疾的,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自此,“兩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賠償“物質損失”的范疇。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延續了2013年開始的規定,不認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物質損失”屬性,簡單來說還是不賠最多20年人均收入的死亡賠償金,這也是為什麼在我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追求刑事和解、獲得被害人諒解,那麼就只能獲賠喪葬費的重要原因。
死亡賠償金不賠,那傷害他人之後給家屬帶來了精神損害,受害者家屬能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呢?答案也是negative。
2013年版刑訴法司法解釋中明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新的2021年版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這壹原則進行了放寬,改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從壹概不予受理到壹般不予受理,進步是“不予受理”前加了“壹般”,那“贰般”可以受理的情況是什麼,那就是司法哲學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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