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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07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肆川綿陽的李先生前往外地做生意,並與女合作伙伴王女士同居。壹年後,雙方因經濟糾紛發生爭議而分手。同居期間,李先生通過微信、銀行卡等給王女士轉賬34萬余元。兩人分手後,李先生妻子古女士將李先生、王女士起訴至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李王贰人之間的贈予合同無效,判令王女士返還34萬余元。
8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綿陽高新區法院獲悉,經審理,因古女士主張的33萬余元轉款事實真偽不明,不予認定。法院判決王女士向古女士返還7900余元。

▲資料圖 據IC photo
丈夫與女生意伙伴同居壹年分手
妻子起訴女方返還丈夫轉賬款
李先生和古女士是綿陽高新區人,2013年8月,兩人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壹直持續至今。後來,李先生外出經營煤炭購銷業務,2021年10月,李先生與同做煤炭購銷業務的王女士因經營往來相識,從2021年12月底起建立戀愛關系,並開始合作做生意。
兩人建立戀愛關系後,壹起同居生活。直到2022年12月下旬,李先生和王女士因經濟糾紛分手。同時,因合作期間利潤分配發生爭議,王女士已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李先生和王女士分手後,古女士發現了兩人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同時發現李先生通過微信、銀行卡等方式給王女士轉賬數拾萬元。2023年3月,古女士向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李先生與王女士之間的贈予合同無效;判令王女士返還不當得利34萬余元。
古女士在起訴書中稱,2021年下半年,李先生和王女士結識後不久就建立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先生通過微信和銀行賬戶,陸續向王女士轉款34萬余元。李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王女士,且贈予是基於婚外不正當關系,有違公序良俗,侵害了自己的共有財產權利。
女方辯稱大部分轉款用於經營開支
同意返還“520”等特殊數字款項
庭審中,李先生辯稱,2021年10月與王女士認識後,與其同居至2022年12月20日,同居期間,所有開支均由自己負擔,此外他通過微信、銀行卡向王女士所轉款項均屬贈予,也是用於王女士的個人開支。
對於古女士的起訴和李先生的說法,王女士在法庭上辯稱,認可李先生曾多次向自己轉款的事實,同意返還其中金額為“520”“888”等特殊數字的款項,但同時認為李先生給自己的所轉款項不完全屬於贈予。
王女士稱,兩人認識後不久,就開始合作經營煤炭購銷業務,並在2022年7月1日,由李先生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與自己實際控制的壹家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確認合作關系。合作期間,李先生的個人生活開支,以及辦公、公關、運費等經營開支,均是委托自己進行支付,付款後向李先生報銷。在此期間產生的差旅費、辦公室租賃費、水電費、空調費等共計249944元。根據雙方所簽訂合作協議的約定,均應在經營收入中列支。
同時,王女士表示,她和李先生因合作期間利潤分配發生爭議,已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她已完整提交款項往來記錄、成本及可分配利潤,不應在本案中重復進行返還。所以,李先生主要是基於合作關系給自己轉款,該部分款項並非自己取得的不當利益。而且,自己也向李先生轉款87036元,即使判令自己應返還贈予部分,金額也僅為7939.64元。
此外,王女士還稱,她與李先生合作期間,是受李先生蒙蔽才與其建立戀愛關系,也曾制止李先生以“媳婦”相稱,且李先生還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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