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3-08-29 | 來源: 央視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明星高鐵出行信息10元壹條、身份證號碼5元壹個?近期,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通報了壹起高鐵站員工為賺“快錢”,利用職務便利,有償代查或出售明星隱私行程的案件,多人獲刑。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特殊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治理?壹起來看。
高鐵站員工出售明星出行信息
每條10元至60元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陳某等人利用擔任鐵路部門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在鐵路車票系統查詢演藝明星搭乘高鐵的行程信息。據介紹,陳某等人將高鐵乘車時間、車次、乘車站、到站、座位、證件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以每條10元至6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陳某未在崗期間,讓其同事幫忙查詢,並支付給同事每條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詢費。此外,陳某還加入了多個微信群,發布了大量查詢廣告。
至2021年9月案發,被告人陳某共計獲利約19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鍾綺文介紹,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等人9個月至3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判定被告人陳某等人支付共計56萬余元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賠償金,並要求他們自行徹底刪除所有的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在國家級以上的媒體進行道歉。
案件壹審宣判以後,被告人陳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訴,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獲取個人信息50條以上構成犯罪無論是演藝明星還是普通人,個人信息均受法律保護。我國的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均有規定,而我國刑法第贰百伍拾叁條之壹也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規,“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